报来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二期产能核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开采面积约28.09km2,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走向长壁和倾斜长壁结合的采煤方法,综采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本次产能核增工程将维持现有主体工程和生产能力不变,增加部分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增设生活污水处理站除臭设施、矿井水除盐除氟深度处理设施等。2004年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张集矿井及选煤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审〔2004〕21号),设计产能为300万吨/年。2017年,原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重新核定张集煤矿生产能力为480万吨/年,较原环评产能增加了60%。产能核增后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2022年9月,省能源局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出具承诺,将张集等煤矿纳入矿区规划调整(皖能源煤炭函〔2022〕78号)。张集煤矿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以上,2022年11月,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淮环通〔2022〕104号)。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为保障能源安全,全面解决煤矿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经审查,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要求,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按承诺时限完成生活污水回用,不外排;矿井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深度除盐除氟,保证矿井水近期回用率及远期回用不外排;提高5%以上瓦斯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站臭气收集处理。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落实农田系统生态保护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跟踪观测和生态系统跟踪监测。落实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要求。
(三)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指导优化采煤方案,切实保护区域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受到影响,应及时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四)严格地表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矿井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外排,外排矿井水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且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矿井水处理站增设除氟工艺,氟化物应纳入在线监测;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必要时进一步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外排矿井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地表水功能需求。你公司应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外排量,近期矿井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0%。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内应采取全封闭栈桥输煤、输矸,原煤、精煤、中煤、矸石、煤泥等均应密闭贮存。原煤不外运;洗选后的精煤、中煤应用铁路运输,严禁使用汽车运输;矸石、煤泥等大宗物料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新能源机械;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落实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废气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处理站硫化氢、氨、恶臭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规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 5 标准。
(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和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矸石全部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煤泥压滤后外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严格落实放射源管理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你公司应定期监测储煤大棚等处的环境伽马辐射计量率,发现异常立即取样监测原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当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时,应及时上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68830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