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应急煤矿综合联〔2021〕245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
关于印发《“严执法、强服务、保安全、
促供应”冬春煤矿安全整治大会战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防范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做好煤炭保供期间和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研究制定了《“严执法、强服务、保安全、促供应”冬春煤矿安全整治大会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1年11月3日
“严执法、强服务、保安全、促供应”
冬春煤矿安全整治大会战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综合分析研判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季节性灾害、极端天气以及煤炭保供等诸多风险,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在全省开展“严执法、强服务、保安全、促供应”冬春煤矿安全整治大会战。
一、任务目标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生产与安全、保供与安全、民生与安全的关系,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煤矿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措施,督促指导煤矿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落实驻矿包保、电子封条等措施,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严管和严惩重罚态势,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煤炭保供期间和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煤矿冬春安全整治大会战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联合成立冬春煤矿安全整治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大会战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明查暗访等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组 长:李中新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杨成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局长
副组长:杨得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李亚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副局长
鲍威达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王建明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一处处长
赵洪有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二处处长
王永胜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综合处处长
刘 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导组,组长分别由杨得志、李亚民、鲍威达兼任,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煤矿监管监察处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大会战期间督查指导和明查暗访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三年整治行动。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开展安全生产三年整治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当前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进入攻坚年的收尾阶段,要继续以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为抓手,进一步深入排查煤矿生产全系统各环节,在做实做细做深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创新方法,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及时查处各类事故隐患。要进一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动态更新并严把“两个清单”“三个报告”质量关,认真梳理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年底前,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辖区煤矿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总结三年行动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目标等,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精准指导服务,积极促进煤炭保供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保供与安全的关系,坚决担起保供重大政治责任,强化精准指导服务,采取“监管干部+专家”的模式,对保供矿井和重点矿井开展“一对一”服务,制定工作计划,配齐专业人员,重在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要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风险分析研判成果,及时反馈给煤矿企业,并指导煤矿企业加强管理、制定措施、化解风险,决不能因保供压力而带病组织生产。要在深入矿井、深入生产一线加大执法频次的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指导煤矿企业在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科学调整生产计划,为增产保供创造有利条件。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桌面指挥终端”直接调度现场情况,会商、研判、处置煤矿面临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服务,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促进煤矿有序保供。
(三)严格程序标准,规范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不能因保供而简化程序、放宽条件。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属地煤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必须参与验收,不得完全委托给中介机构和专家组,严禁监管责任旁落,确保复工复产验收质量,不得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要将进入复工复产程序的矿井纳入监管监察重点,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严防借保供之机违规复工复产或借复工复产整改之机违规组织生产。
(四)突出季节特点,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四季度季节性灾害加剧,瓦斯、火灾和冻害易发提升运输事故,以及极端天气复杂多变等因素带来的重大安全风险,超前分析预判,在“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灭火、防治水、防冲击地压和防瓦斯突出等方面,全面开展安全措施、基础资料、设备设施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查灾害治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不完好和违规违章、侥幸冒险生产作业等问题。要制定有效防范措施,针对矿井供暖可能带来的火灾风险和井筒绞车道结冰可能带来的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全面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五)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近阶段全国发生多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吸取教训不深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事故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防重蹈覆辙。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查实查细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精准制定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辨识各工种岗位风险,严格人员准入和安全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培训,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杜绝“三违”行为,全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六)超前预报预警,落实紧急停产撤人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科学研判灾害风险,超前预报预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制度。要与供电部门建立联络保障机制,严防拉闸限电和电网不稳风险,确保灾害严重矿井和保供矿井连续稳定供电,避免因突然断电造成瓦斯积聚、水淹矿井甚至人员被困。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带班人员和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停产撤人的权利,遇有紧急情况,无需请示汇报,立即停产撤人。
(七)严格监管监察,全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强化执法检查,组织精干力量和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管监察等执法方式,严肃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假借保供名义肆无忌惮违法违规生产的,依法依规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坚决防止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查表面、不查根本等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当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供需持续紧张、保供压力巨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认清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冬春大会战,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促进煤炭保供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确保在安全前提下科学有序保供。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全面细致的开展督查检查和巡查工作。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开展明查暗访。冬春大会战期间,省煤矿冬春大会战领导小组每个月将随机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并对暗查暗访情况进行通报。
(四)强化驻矿包保。针对不同类型矿井,细化驻矿包保人员工作职责,并严格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包保作用。有关包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包保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部门密切配合。省应急管理厅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按照煤矿安全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时交换工作信息,形成监管监察工作合力。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大会战工作方案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在大会战期间每月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李传麟,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