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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 (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30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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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吉林局关于加强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

(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煤矿企业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的通知》(吉安委〔2019〕14号)的规定,分析研判我省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陆续完成前期审批手续,进入项目开工准备阶段和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风险特点,层层压紧压实监管监察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切实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工准备,切实履行煤矿主体责任 

  完成审批手续的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企业,项目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开工准备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全面排查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方案,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按照规程、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自查自改。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作业人员数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跟班。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告知备案。

  二、严格准入条件,确保煤矿开工期间安全 

  省能源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41)明确规定,“企业承担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处置方案的实施负总责”。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项目开工准备及开工关键期,依据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部门批复要求,严格开工监督检查。

  要按照规程、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检查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开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煤矿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要求;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职工安全培训是否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要求,确保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安全开工。已经开工的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申请复工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安委办〔2019〕36号)要求,严格履行复工程序。

  三、加强监管监察,严惩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纳入日常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明查暗访,将“打非治违”贯穿始终,秉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严惩重罚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不按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部门批复要求施工、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省应急管理厅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已开工升级改造(改扩建)建设煤矿,严格检查属地煤矿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严格等行为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1年11月29
新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