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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检查部分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01 来源:山西日报 分享:

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对我省开展了第一阶段督导检查,为了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形成强力震慑,进一步夯实我省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基础,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检查发现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下属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原相煤矿存在1条重大隐患:未按照规范要求实时上传监控系统传感器故障报警、断电报警、馈电异常报警等报警记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记录与监管平台不一致。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对企业罚款1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7万元。

案例二:检查发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下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存在2条重大隐患:一是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结论划分不合理,矿井周边老空水分布情况积水量不清;二是401采区入风下山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罚款4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0万元。

案例三:检查发现晋能控股煤业地煤大同公司下属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矿存在1条重大隐患: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2023年10月、11月原煤产量分别为280102吨和260091吨,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10%。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罚款2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四:检查发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下属山西中阳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存在1条重大隐患:瓦斯检查存在漏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对企业罚款8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5万元。

案例五:检查发现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2条重大隐患:一是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23年9月原煤产量为282970吨,大于核定生产能力10%;二是存在“三量”不平衡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对企业罚款18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3万元。

案例六:检查发现山西东泰鑫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1条重大隐患: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对企业罚款3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5万元。

案例七:检查发现山西临汾蓝宝煤业有限公司存在2条重大隐患:一是有严重水患,且未采取措施。二是总工程师在虚假报表上签字;“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任命通知未盖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不清,未设置专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多人兼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不明确,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使用明细账、凭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等资料。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对企业罚款2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6万元。

案例八:检查发现山西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斑岩地下矿原(老)东沟排土场未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风机2023年5月3日9时至10时停止运行等16条重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合并罚款70万元。

案例九:检查发现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存在3条重大隐患:一是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二是现状图纸中采空区与实际不符;三是排土场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合并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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