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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富源县老厂镇大山脚煤矿“5·9”水害事故

时间:2022-07-18 来源:煤视界 分享: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2年5月9日20时14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富源县老厂镇大山脚煤矿(以下简称“大山脚煤矿”)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76万元。

7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法对《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富源县老厂镇大山脚煤矿“5·9”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明确了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此次事故共有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13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有19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事故直接原因

(一)被大山脚煤矿整合关闭的联兴煤矿C3煤层110303机运巷“两端高、中间低”,低凹处形成老空积水。

(二)大山脚煤矿组织一组煤轨道大巷反掘(上段)工作面掘进作业时,掘通被整合关闭的联兴煤矿C3煤层110303机运巷积水老巷导致发生透水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一)大山脚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技术管理薄弱

煤矿未认真分析运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物探成果,在掘进前未针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区域进行钻探验证,冒险组织掘进作业;事故工作面巷道坡度发生变化,已经施工的探放水钻孔未能覆盖巷道正前方区域,煤矿未根据巷道坡度变化情况重组织开展探放水;技术人员未将含有原联兴煤矿C3煤层老巷的采掘工程电子图件打印出来用于指导井下采掘作业工程施工,探放水设计人员未认真分析、核实此区域内老巷情况,探放水钻孔的设计和施工仅针对C2煤层老巷进行。

2.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煤矿未按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要求,查清、探明、放净、验准矿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所有老空积水,未对可能存在老空水影响的煤层编制分区管理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探放水钻孔,施钻前地测防治水人员未到现场标注钻孔位置、方位、倾角等参数,由施钻人员随意施工;未严格落实探放水钻孔验收管理制度;探放水施钻过程中,既未使用定向钻进技术或钻孔测斜装备,也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安全管理混乱

煤矿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同一单位工程的一组煤轨道大巷(倾斜巷道)分上、下两段同时施工,对互相影响和关联的风险未认真分析研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组煤轨道大巷上下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组煤轨道大巷反掘(上段)掘进工作面未探清前方C3煤层老巷积水和探放水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事故隐患;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主观认为老空积水已疏排干净,在未查清工作面前方老巷积水的情况下冒险组织掘进作业。

4.教育培训不到位

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员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具备防治水相关知识;部分作业人员未学习作业规程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4名探放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部分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未仔细查阅巷道测点标高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法制意识不强,迟报事故。

5.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公司作为大山脚煤矿上级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对所属煤矿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认真督促大山脚煤矿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和防治措施,对大山脚煤矿领导带班、矿长履职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

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大山脚煤矿井下作业点审核把关不严,开展安全监管检查、隐患排查不严不细,督促指导煤矿开展水害治理工作有差距。富源县委、县政府,老厂镇党委、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

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人

分别是煤矿总工程师夏某某、地测副总工程师田某、地测防治水技术员吴某某、掘进技术员刘某。

►  给予行政处罚13人

1.朱某某,探放水钻孔施工负责人。未按照探放水钻孔设计组织施工探放水钻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

2.张某某,掘进队副队长,当班跟班队领导,全面负责事故当班的掘进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

3.刘某某,当班事故地点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

4.章某某,地测防治水技术员,主要负责防治水和矿井测量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

5.付某某,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2.61万元罚款。

6.亢某某,生产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1.74万元罚款。

7.张某,技术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3.384万元罚款。

8.汤某某,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2.9619万元罚款,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9.宋某某,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1.9746万元罚款,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10.张某某,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2.9619万元罚款,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11.黄某,中共党员,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12.74万元罚款,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2.郭某某,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负责公司下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6万元罚款。

13.郭某某,中共党员,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15万元罚款。

以上被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企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处理。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及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员19人

对曲靖市能源局,富源县委、县政府、县能源局,老厂镇党委、镇政府,富源县能源局老厂能源分局有关责任人员共1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名驻矿安监员被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给予大山脚煤矿警告,并处罚款215万元的行政处罚;将大山脚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理

给予富源县能源局、老厂镇党委、老厂镇人民政府通报问责。

责成富源县委、富源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能源局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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