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法越界开采发生事故 13人被追责问责

时间:2024-05-1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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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公布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矿企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检查指令,非法越界开采等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二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4日22时28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井下石炭系3#煤层二盘区8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1.7361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局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

根据报告,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马脊梁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在矿井界外布置8202综采工作面非法组织开采,在明知存在风险,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设置安全警戒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冒险作业,造成门式支架失稳倾倒导致事故。

而间接原因则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岗位安全责任层层失守,汲取事故教训不到位,上级公司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山西局负责人强调,矿工的生命和矿长的生命都是一样的,都是至高无上的,都只有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履职。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不吸取事故教训、屡屡重蹈覆辙的,要按照《刑法》第134 条、第135条等相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矿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14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一案双查,追究上级公司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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