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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的相关概念及其选择

时间:2024-06-02 来源:新煤网 分享:

(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3.2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3.3 矿井通风方式: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布置方式。

3.4 矿井通风方法: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

3.5 矿井通风网络:通风系统中表示风道(分支)连接形式和风流方向的结构系统,习惯称风网。

3.6 中央并列式通风:进风井和出风井并列位于井田走向中央的通风方式。

3.7 中央分列式通风(又称中央边界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走向的中央,出风井位于井田沿边界走向中部的通风方式。

3.8 对角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在两翼,或出风井位于井田中央,进风井在两翼的通风方式。

3.9 混合式通风:井田中央和两翼边界均有进、出风井的布置方式。

②GB/T15259-2008《矿山安全术语》

5.26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进、出风井的布置方式和通风网络、通风设施的总称。

③GB/T15663.8-2008《煤矿科技术语 第8部分:煤矿安全》

3.42 矿井通风系统:定义与GB/T15259-2008-5.26同。

3.43 矿井通风方式: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在井田内不同位置的布置方式。

3.44 矿井通风方法:矿井主要通风机对矿井风流产生通风压力的工作方法。有抽出式、压入式和压抽混合式三种。

3.45 中央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位于井田中央或沿边界走向中部的通风方式。

3.46 对角式通风、3.47 混合式通风:定义同AQ1028-2006。

以上标准中均未见“分区式通风”的定义。

参考国家九五教材《通风安全学》(修订版),其中有“区域式通风”,其定义为:在井田的每一个生产区域开凿进、回风井,分别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系统”的选择

①AQ1028-2006

5.1.2 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地温、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优化或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10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能够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井下通风巷道必须风流稳定可靠,井下环境符合规定;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②GB50215-2015

7.1.2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开拓与开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地温、煤层自燃倾向性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3.4.1 应根据矿井开拓、开采、井巷布置等因素,选择通风流程短、线路顺畅的通风系统。

③GB51053-201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4.3.1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通风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矿井开拓、开采、井巷布置等因素,并应以通风流程短、线路顺畅为原则;应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确定通风量。

2 应合理安排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实现矿井各通风区域均衡生产,使各区域通风阻力相对均衡。

3 应根据巷道用途、支护形式、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巷道设计风速,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巷道支护宜选择摩擦阻力系数小的支护形式。(条文说明:服务年限短的通风巷道风速可取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限的0.8倍,服务年限短的可取0.7倍。——原文如此,前者似应改为“长”。)

4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通风系统设计应利用自然风压。

5 有热害的矿井通风,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GB50418的有关规定,并采取避免或减少热源向进风流扩散的措施。

(3)通风方式的选择

①《<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盘)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增加回风井并配套增设主要通风机系统,实现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②AQ1028-2006

5.2.1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有中央式(包括中央并列式、中央分列式又叫中央边界式)、对角式(包括两翼对角式、分区对角式)、分区式和混合式等。

5.2.3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井田面积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

③GB50215-2015

7.1.2.2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井田范围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但1个回风井只能服务1个采区生产,并应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

(4)“企业技术负责人”

《规程》第142条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执行说明》表8.1-1-通风系统-系统管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指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无上级公司的,应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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