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二)防止火灾扩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原则性的规定。
1.矿井火灾指发生在煤矿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而能够波及到井下的火灾。
2.火风压指矿内火灾形成的烟雾回风流沿着发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动时,由于温度的增高,以及矿内大气成分的改变,在矿井垂直或倾斜巷道内开成的一种附加的风压(火风压是火灾风流逆转的主要原因)。
3.风流逆转指由于火风压的作用,矿井通风网络中某些风流方向发生变化,火烟及其他的火灾产物出现在火灾的旁侧风流和主干风流进风侧的现象(风流逆转使井下有些安全地区也会突然出现火烟,使远离火源的有些独立风流中的工作人员中毒或窒息,从而扩大灾区,增加灭火救灾的困难)。
4.当灾区内有人员尚未撤出时,没有十分把握,不得改变原有风量、风向(即不得调风)。
5.当灾区人员全部撤出或确知无生还可能时,可实行减少风量、零点通风、反风等控风措施,控制火势,但必须提前通知救灾人员,并注意可爆气体增长情况。
6.在处理平巷或下行风火灾时,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烟流滚退、逆退和逆转征兆,防止伤及救灾人员。
7.扑灭下行风巷道内火灾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反风,使救护人员在上行风的火点下方灭火,以确保救灾人员安全。
8.引进先进的救灾理念,使用先进的救灾设备。先进的救灾理念即"以人为本、安全施救";因为救灾方法或措施不当,造成救护队员自身伤亡,将使救灾工作陷入困境,这样的救灾可直接定性为失败的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