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第148条第3款原文如下: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1)术语及定义
①《规程》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GB/T50562-2019-2.0.10“水平”、2.0.11“阶段”的定义同上。
②GB/T15663.3-2008
2.9开采水平(简称水平):运输大巷或井底车场所在位置的标高水平及所服务的开采范围。
2.11辅助水平:在开采水平内,因生产需要而增设有运输大巷的标高水平及所服务的开采范围。
2.12阶段:定义同上。
2.49采区:阶段或开采水平内沿走向划分为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近水平煤层采区称盘区,倾斜长壁分带开采的采区称带区。
(2)问题
根据以上“水平”、“阶段”和“采区”的定义,本条中的“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似乎可以这样理解: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盘)区内多层煤同时开采的,至少要有一个煤层设置专用回风巷,但不必每一层煤都设置专用回风巷;一个同时开采多层煤的采(盘)区,容易自燃的煤层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其他非容易自燃煤层可不设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五)提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此中“任一”两字,似乎涉及到每一个煤层。但该项重大隐患的解读又说:“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的,……。”又回到了作为本源的《规程》,也就又回到了如何理解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一般来说,都想当然的认为多煤层同时开采的采区,每个煤层都要设置专用回风巷。
《规程》第172条和第498条似乎支持上述理解。如第172条所言:采区回风巷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第498条表18中,采区回风巷内甲烷浓度超限后,其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此两条规定的“采区回风巷”显然囊括低瓦斯、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区回风巷。而专用回风巷是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还不得行人。如果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的每个煤层都要设置专用回风巷,那么上述两条规定的合理性将大打折扣。
所以说,本款规定如何执行是涉及到矿井日常安全管理、经济投入、效益产出等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