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GB/T15259-2008
5.44 矿井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的总和。
5.46 矿井外部漏风: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及其附属装置处所流出的风流。
5.47 矿井内部漏风:未经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直接漏入回风道的无效风流。
5.48 矿井外部漏风率:矿井外部漏风量占通风机风量的百分数。
5.49 矿井内部漏风率:矿井内部漏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
5.50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
(根据以上,则:矿井有效风量+矿井内部漏风=矿井总进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内部漏风率=1)
GB/T15663.8-2008-3.71、3.73、3.74、3.75、3.76、3.77,术语及定义同上。
AQ1028-2006-3.17“矿井有效风量”、3.18“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定义同上。
②MT/T634-2019
3.2 矿井有效风量、3.3矿井有效风量率、3.5矿井外部漏风率的定义同上。
3.4 矿井外部漏风量: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风的风量总和。
(2)AQ1028-2006
5.5.1 矿井漏风按形式不同分为外部漏风(指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及其附属装置处漏失的风流);内部漏风(指未经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直接漏入回风的无效风流)。
5.5.2 矿井漏风率(指矿井总漏风量占通风机风量的百分率)分为外部漏风率和内部漏风率。(——此处规定的矿井内部漏风率与GB/T15259-2008-5.49和GB/T15663.8-2008-3.76的不同,误。)
5.5.3 矿井外部漏风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
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表8.1-1-通风系统-风量配置: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矿井内部漏风率不能大于15%。山西省数年前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能低于87%。)
(4)关于“外部漏风”
以上关于“外部漏风”的定义,都只局限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处的漏风。矿井开采所形成的地表塌陷区与井下采空区的连通关系,也会造成漏风,有时其漏风量之大甚至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老矿区多煤层开采的矿井此类问题可能较为普遍,严重的如晋北地区某采用抽出式通风矿井的一个回采工作面生产期间的外部漏风量就超过了3000m³/min。按上述定义,这些漏风不能算矿井外部漏风,但在计算外部漏风时,实际上是将其包含在内了。因此,以上各处关于“矿井外部漏风”的定义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