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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

时间:2024-06-01 来源:新煤网 分享:

《规程》第155条原文如下: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AQ1028-2006

3.35通风设施:为保证进入矿井的风量能按生产的需要定向、定量地流向用风地点而在通风网络中设置用以引导、隔断和控制风流的设施,又称通风构筑物。

②GB/T15259-2008

5.51风桥:设在进、回风交叉处而又使回风、进风不混合的设施。

5.52风门: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

5.54反向风门(反风风门、反风闸门):与正常风门开启方向相反的风门。

5.55风窗(调节风门):安装在风门或其他通风设施上可调节风量的窗口。

5.56风墙(密闭):为截断风流而在巷道中设置的隔墙。

5.59风帘:用柔性材料做成的减少或隔断风流的设施。

③GB/T15663.8-2008

3.78风桥、3.79风门、3.84风窗(调节风门)、3.85风墙(密闭)的定义同②。

3.83反风风门:与正常风门开启方向相反,风流反向时仍能隔断风流的风门。

3.87风帘:用柔性材料做成的,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控制风量或改变风流方向的设施。

④GB/T50562-2019-4.6.4风门的定义与②同。

(2)有关“通风设施”的要求

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表8.3-1-文明生产-面外环境: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有标志牌,设备、物料放置地点与通风设施距离大于5米。

②GB50215-2015

16.3.4.2井下通风设施应合理、简化,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合理确定风门数量,总漏风率应小于5%。

③GB51053-2014

4.3.3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通风设施应合理、简化,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设施应可靠、漏风量小。

2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中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④风门、风窗、风桥的墙体的构筑可参照密闭的构筑标准,相关标准有AQ1044-200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3)关于“风门”的“可靠”

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表8.1-1-通风设施-风门风窗:

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含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的反向风门),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辆)车长度);……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风窗有可调控装置,调节可靠。

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挡风帘,轨道巷通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②GB50213-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5 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

该部分对井下通风设施做了规定。如:

15.1.1井下各种风门、防火门、防爆门、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和各种密闭墙的基槽四周必须挖到实底、硬顶、实帮,成形应规整。

15.3.5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应密贴牢固,且开闭灵活;关闭后的微风感不应超过2处,水闸门不得漏风。

③GB50416-2017-5.1串车提升采区车场

I.串车提升采区上部车场

5.1.11当上部车场需要安设风门时,宜安设在存车线进车侧道岔外的单道上,且两道风门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辆矿车运行时,1.0t和1.5t矿车应取6m,3.0t矿车应取9m;

2机车牵引时,应取一列车长加5m;

3其他机械设备牵引时,应取一串车长加5m。

Ⅱ.串车提升采区中部车场

5.1.27当中部车场需要安设风门时,风门安设位置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

④《规程》第168条: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第458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两条规定可引申出“盲巷”的概念。

井下风门的构筑位置,一般都是在长度20m左右、两端有出口的巷道中。按前注中的风门定义,其主要作用是“隔断风流”。按上述“标准化基本要求”要达到相当于“不漏风”的标准,GB50213-2010则要求“关闭后的微风感不应超过2处”,GB50215-2015规定“应合理确定风门数量,总漏风率应小于5%”,GB51053-2014则要求“漏风量小”。然而,这样的标准达到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形成了盲巷或者微风区。实际工作中,就存在这样的矛盾,尤其是检查部门与被检单位之间,经常因为不同标准之间的矛盾造成矿井执行中的进退两难以及由此产生的处罚。

“安全大于天”包含着饱满而深切的人文关怀。但风门墙体及其整体不漏风更像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它完全不是客观情况。这个问题与风筒漏风的问题相类,大方承认要比掩耳盗铃更利于长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况且,完全隔断风流后的巷道,确实存在着因无风或微风而形成瓦斯积聚的可能。所以,不妨直面问题,修改不切实际的标准。

此外,与GB50215-2015-16.3.4.2“应合理确定风门数量,总漏风率应小于5%”规定内容相同的还有GB51053-2014-4.3.2.7,但不同的是:前者的前提是“井下通风设施”,后者的前提则是主要通风机“设备选型及布置”。深究起来,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4)关于风窗(调节风门)数量的探讨

①“风墙”与“密闭”

按前注,风窗是“安装在风门或其他通风设施上可调节风量的窗口”,因此从定义上看,风窗又可分为安装在风门上的风窗和安装在其他通风设施上的风窗。其他通风设施还有哪些?——风桥、密闭。然而,前述“风桥”的定义不允许在风桥上安装窗口。密闭上安装呢,如果按照AQ1044-2007对“密闭”的定义,无疑也会沟通生产区与封闭区,造成采空区发火或密闭外的气体超限、窒息等事故。GB/T15259-2008虽将“风墙”等同于“密闭”,但实践中,在墙体上安装风窗以调节风量的现象却广泛存在。这样,“风墙”实际就变成了控制风量的墙,往小了可控到0(即名词意义的密闭),往大了可控到需要的数值(即安装风窗的密闭)。

如此说来,风窗就可分为调节风门和调节风墙两类。不过,这不是重点,重点是:GB/T15259-2008-5.56、GB/T15663.8-2008-3.85和AQ1044-2007-3.2应该对“风墙”或“密闭”下一个更恰当合理的定义,并保证同一个术语定义的通用性,即:风墙(密闭)不只是“隔断风流”。

②关于风窗(调节风门)数量

前已有言,风窗可分为调节风门和调节风墙两类。因为风门按要求每组不少于2道,所以调节风门也必然是每组不少于2道。但风墙,其主体结构是密闭墙体,而密闭墙体的构筑并不要求同一位置做1组或至少2道;另外,做2道调节风墙的弊端也是有的,比如人的懒惰性会使其不去检查两风墙之间的情况并对隐患采取处置措施,比如两墙体之间通过的较小风量在有浮煤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煤炭自燃,因此,调节风墙设置1道是合理、可行且兼具安全性的。

(5)关于“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该款规定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1条(六)完全相同。但个别《<规程>解读》认为:“在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完全消除了工作面所在区段(条带)的突出危险性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安设低强度的调节风量的设施。”对此,还需学者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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