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GB/T15259-2008
15.4.1矿井热害:因地温升高和机电设备产生的热量造成工作效率下降或有损人体健康的矿井工作环境恶化的现象。
②GB50418-2017《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
2.0.3矿井热害:指矿井中对影响人体健康、降低劳动生产率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热、湿作业环境。
2.0.6矿井热害防治: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进行矿井热害的预防和治理,称之为矿井热害防治,又称矿井降温。
③MT/T1136-2011《矿井降温技术规范》
3.1矿井热害: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空气温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从而对人体健康、生产和安全造成危害。
3.2矿井热害防治: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进行矿井热害的预防和治理,称之为矿井热害防治,又称矿井空气调节、矿井热害控制或矿井降温。
(2)MT/T1136-2011
4.1热害矿井等级
4.1.1井田热害区等级的划分
井田热害区等级应按原始岩温划分为二级:
a)一级热害区:31℃~37℃;
b)二级热害区:≥37℃。
4.1.2矿山地温类型的划分
矿山地温类型应按地温梯度划分为三类:
a)低温类:≤1.6℃/100m;
b)常温类:1.6℃/100m~3.0℃/100m;
c)高温类:≥3.0℃/100m。
4.1.3热害矿井等级的划分
热害矿井应按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划分为三级:
a)一级热害矿井:28℃~30℃;
b)二级热害矿井:30℃~32℃;
c)三级热害矿井:≥32℃。
对于一级热害矿井应加强通风,采掘工作面风流速度应为2.5m/s~3.0m/s;对于二级和三级热害矿井,除加强通风、提高风速外,还应采取人工制冷降温措施。对于三级热害矿井若不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则应停止作业。
4.2煤矿井下气象条件要求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应超过28℃,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应超过30℃。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2℃、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当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为28℃~30℃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2.5m/s~3.0 m/s;当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为30℃~32℃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3.0m/s~4.0m/s。
——自2004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以来,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都是以“26℃和30℃”两个界限来控制,与以上4.2中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28℃、32℃”的规定不同。
(3)GB50418-2017
4.1井下作业环境控制地点
4.1.1井下采、掘工作面等人员工作地点及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场所,应对环境气象条件进行控制。
4.1.2采煤工作面的气象条件控制地点应为工作面进风口距进风巷3m处至距回风巷15m的全长范围内。
4.1.3掘进工作面的气象条件控制地点应为距迎头2m处。
4.1.4机电设备硐室的气象条件控制地点应为机电设备硐室风流出口前2m处。
4.2井下作业环境设计参数
4.2.1井下作业地点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气象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4.2.2井下作业地点环境气象条件可用等效温度进行评价。(原文附录A:等效温度的计算方法)
4.2.3采取制冷降温时,气象条件控制地点等效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煤工作面气象条件控制地点范围内等效温度不应超过28℃,且采煤工作面进风口处等效温度不应低于18℃;
2 )掘进工作面气象条件控制地点范围内等效温度不应超过28℃;
3 )机电设备硐室气象条件控制地点范围内等效温度不应超过30℃,且进风口处等效温度不应低于18℃。
(4)其他规定
除以上标准,还可参阅《规程》第五编第三章“热害防治”、GB50215-2015-7.4、GB/T50511-2022-11.2、AQ/T1067-2008《矿井风流热力状态预测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