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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煤矿踩坑之——瓦斯检查假检漏检

时间:2024-05-15 来源:新煤网 分享:

无论您是在低瓦斯、高瓦斯还是突出矿井工作,都应知晓假检漏检是重大隐患。瓦斯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涉及区域广、时间长、设备多、频次高、数据量大,本身就容易出错,加之标准掌握不全、规定理解有差异、动态联动不到位,可以说是煤矿最容易出问题、禁不住查、最头疼的疑难杂症,以下是个人整理的瓦斯检查常见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改进本单位瓦斯检查管理有所帮助,请各位同行批评指点。

一、瓦斯检查的规定

瓦斯检查制度规定是做好瓦斯检查的遵循,学习法律标准规定,知道哪些地点需要检查瓦斯、需要谁来检查瓦斯、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等基本问题,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一百七十七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第三百二十三条: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百七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根据规程执行说明,此处必须是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中瓦斯检查假检漏检的规定: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解读】

1.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2次。

(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3次。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这里联系前后条款,细品此处只能是瓦斯检查工检查吗?)

(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此处补充说明了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机电设备的检查频次)

(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以上情形中检查瓦斯的主体分别是谁?)

2.本条中“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解读中强调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看似划定的漏检范围有限,细读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内容发现,其中包含着瓦斯检查范围的“兜底条款”。个人理解此处可能无法以明文形式列举出所有需检查瓦斯的地点,而各种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又需要留有条款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才会选择用兼具灵活性的笼统、概括的表达方式,正是这种语言不确定、模糊的特性,给执法者适用法律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无论如何解释,括号5一定包函煤矿安全规程第第一百四十三条(巷道贯通、爆破作业)和第三百二十三条(钻孔透老空)。至于除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以外的电气焊割等作业或地点,有些未明确必须是瓦斯检查工检查,此类案件应定性为未持瓦斯检查特种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一般违法案件还是瓦斯检查假检漏检重大违法案件,留待以后探讨。

二、常见的瓦斯检查假检、漏检情形

(一)瓦斯检查假检情形

瓦检工假检多存在省能和侥幸心理,所谓省能,是工作中养成了一种心理习惯,这种心理会简化作业的行为,表现为嫌麻烦、怕费劲、图方便、得过且过。侥幸是对某种需要和期望总是受到群体效果的影响,表现为明知故犯、违反操作。

1.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

一般情形:瓦检工未到现场检查,填写了检查记录;实际检查了1次,记录报表内填写了N次;记录报表内某地点的检查时间是A时,核对该时间段内人在B处;现场检查牌板未填写记录,说明未检查;不会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损坏或缺少,仍照常填写检查牌和手册;不具备检查条件无法检查原测点,将测点密闭在采空区,记录内仍照常填写该测点记录;密闭墙未留设采空区内检测孔,却记录了数值。

爆破作业:未检查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以及起爆地点甲烷浓度;爆破贯通巷道未检查停掘的工作面;巷道维修爆破未检查瓦斯。

2.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工作面隅角、高冒区现场甲烷浓度值实际高,报表手册记录的数值低;现场瓦斯超限,检查手册内不记录瓦斯超限记录。

(二)瓦斯检查漏检情形

1.遗漏瓦斯检查点

(1)未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未纳入新投运的机电设备,小绞车、电机、喷浆机及开关等设备,尤其留心进风流增设的小件机电设备;临时增设的机电设备,低洼排水点水泵及开关、安装或回撤工作面新增机电设备,瓦斯抽采、探放水等临时打钻地点;有人作业地点,巷道维修作业地点,构筑密闭墙的巷道外口。

(2)硐室等易积聚瓦斯的地点:绞车房、机电硐室、充电硐室、巷道高冒处、钻场、旧巷、溜煤眼、煤仓等。

(3)系统变化联动变化地点。工作面贯通后或生产前调整通风系统后的回风路线及风流流经的机电设备;停风停工后的临时栅栏外;工作面配巷投用后,其中一条回风巷漏检;巷道开口掘进后。

2.检查频次不够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或者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每班3次检查;未检查爆破掘进的被贯通停掘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回撤安装阶段的工作面被当作有人作业地点只检查一次。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组织“四六制”,瓦斯检查执行“三八制”,单班检查频次不够。

三、假检漏检原因分析

1.瓦斯检查工数量配备不足。瓦检工人员紧张,遇到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时,只能派已有固定检查任务的瓦斯检查工,既要完成正常检查点巡检,又要兼顾临时作业地点瓦斯检查,在时间有冲突的情况下,只好采取未实地检查事后补签的方式应对。如某矿瓦检工配备不足,工人违章带电搭接电铃电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瓦斯检查计划不合理。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分配给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太大,检查顺序不合理,单趟路线行程过长,瓦检工为图省事而不到某些地点检查或者少检查。如某矿瓦检工未按计划到采区上部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采区上部回风巷风着火。

3.瓦斯检查工责任心不足。某些瓦检员业务素质低,工作不负责根本没检查瓦斯却虚填假报数据,或虽然检查了瓦斯但不填报真实数据,或使用不合格瓦斯检查仪器不能准确反映检查点的真实瓦斯情况。

4.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通风技术人员对爆破巷道贯通要检查被贯通巷道掘进工作面瓦斯、“一炮三检”要检查起爆地点瓦斯、探放老空水要安排瓦斯检查工或者救护队员值班等规定不掌握。如某矿零点班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工没到工作面检查瓦斯,工作面放炮时引起瓦斯爆炸,伤亡惨重,损失巨大。

5.动态联动管理不到位。掘进工作面贯通后,进行通风系统调整,调整后的工作面未及时调整瓦斯检查点;停工停风或恢复通风前后,未及时增设检查点。如,某矿掘进工作面由于长期停工,当月没有制定该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计划,复工后没有检查瓦斯,地质变化使巷道提前接近煤层未能发现瓦斯变化,导致放炮误穿煤层发生突出造成重大伤亡。

四、杜绝假检漏检的建议

(一)为更加准确判定瓦斯假检漏检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规程标准瓦斯检查的主体,哪些必须是瓦斯检查工检查,哪些可以是“专人”检查,进而明确专人的资格要求和检查手段。关系到瓦斯检查假检漏检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是明确具体、范围限定,尽可能较少自由裁量扩张的空间。

(二)加强瓦检员安全教育培训。瓦斯检查要做到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在同一地点检测数据就高不就低“三统一”和瓦斯检查手册、现场记录牌板和瓦斯检查班报所填内容、数值“三对口”;瓦斯检查工要掌握岗位必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发现瓦斯超限、积聚隐患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措施,如实记录和汇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现场实测、规范操作,不能进入盲巷、火区或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等地点,严防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

(三)严格瓦斯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可由通风技术员、瓦检班长、通风队长共同编制检查点计划,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防止遗漏检查点,出现盲区;要明确检查人员、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周期等要求,瓦斯检查工要带齐仪器,严格按巡检路线开展检查。若遇通风系统、采掘布局等变化调整,立即调整检查点计划,尤其要将变化后的机电设备、硐室、停风地点、密闭墙等纳入检查范围,并确保检查频次符合要求。

五、探讨交流的疑难问题

1.瓦斯检查点计划中的检查地点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7-2019)甲烷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有什么关系。

2.瓦斯检查工能否用其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代替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甲烷,不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而用便携仪检查甲烷能否认为未检查甲烷浓度。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并未要求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要检查CO2,如果在该机电设备处的瓦斯检查牌板上未检查CO2而填写了数据,能否认定为瓦斯检查假检。

4.巷道高冒点为可能积聚瓦斯或容易积聚热量引发煤层自燃的位置,目前并无相应的定义,各方认识争议较大,能否通过对比高冒点同周围环境气体或温度的结果来说明是否是积聚瓦斯或蓄热的位置。

5.“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这里的作业的具体含义是仅限定为采掘作业还是包括钻孔施工的人员作业,能否理解为可能会造成瓦斯涌出变化的作业行为,这关系到检查瓦斯的频次问题。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还有《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封闭采空区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并监测温度及压差。这里除瓦检工外的其他人有没有资格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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