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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集解》第138条(3)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时间:2024-05-31 来源:新煤网 分享:

关于“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①矿安[2023]129号文附件《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其中第三条(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区别管理人员定位卡,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第四至第六条,分别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员作了规定。

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四条(六)将“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判定为“超定员”重大隐患。其中解读第3条如是:“单班作业人数”,是指单个班次的作业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及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

③以上两个文件中都只将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定义为当班正常生产时的工作面作业人数。但实际中,采掘工作面的交接班一般都是在工作面范围内,并且通常也需花费一定时间。这样的话,工作面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就是两个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此时,人员呼吸所需的风量供给就成为必需。因此,采掘工作面按人员数量计算风量时,尽管不至于影响最终结果,但考虑这一点仍实为必要。

④前述提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四条第(六)项中需要注意:解读第1条,即“‘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20%以上的。”该条解读并未直接将违反《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已废止)第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是以煤矿自身制定的劳动定员制度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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