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讨论的是: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及不同瓦斯等级的含义,以及不同标准中对不同瓦斯等级的判定规则。
1、矿井瓦斯等级
目前来看,各类文件中的矿井瓦斯等级都统一划分为三类: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
但瓦斯等级曾一度修改为: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
2、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GB/T15259-2008
10.2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³/min的矿井。
10.3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的矿井。
10.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
——将上述定义与本文列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内容对比,则其已完全丧失参考性。
②GB/T15663.8-2008
5.17 瓦斯矿井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划分的矿井的瓦斯等级。
5.35 瓦斯涌出量梯度(瓦斯梯度):在瓦斯风化带以下,深度每增加一单位,相对瓦斯涌出量增加的量。
③GB40880-202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该标准由AQ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和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整合而来,并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3.1 煤矿瓦斯等级:根据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突出危险性指标等所划分的煤矿瓦斯危险程度的等级。
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安监技装[2018]9号)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3、高瓦斯矿井的判定规则
本文起首说,不同规定和标准中,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判定规则不同。其实,更严格来说,是对“高瓦斯矿井”的判定规则不同。
有关判定标准出现在《规程》、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和GB40880-2021中。前两者的规定大同小异,不同的是GB40880-2021。如下:↓
(1)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九条 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
而GB40880-2021-7.4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一条:矿井发生过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现象。
很明显,国标更加严格。
(2)GB40880-2021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规程》中“瓦斯 (二氧化碳) 喷出”的定义为: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³/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 (二氧化碳) 喷出危险区域。
在现代化矿井中,采掘工作面的大风量是常见配置。如果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同一段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从0.8m³/min增大到1.0m³/min,人们是很难注意到的,传感器的显示数值变化幅度也非常小。并且,即使是因为某段20m巷道的持续低强度瓦斯喷出(等于或略高于1.0m³/min),人们也倾向于认为是全巷道的瓦斯均匀涌出。因此实际上,执行是有一定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