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发布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