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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不能有瓦斯涌出?

时间:2024-06-02 来源:新煤网 分享:

《规程》第168条第一款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细分析,此款规定的一部分是有瑕疵的。

①“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种类,可参阅《规程》其他相关章节和GB50384-2016、GB50415-2017、GB50416-2017等标准,此不具录。

②“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并且无瓦斯涌出”,就是说: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的硐室有瓦斯涌出时,就不能采用扩散通风。有没有无瓦斯矿井暂且不论,按照《规程》第169条,瓦斯矿井的矿井瓦斯等级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三类。除了部分低瓦斯矿井和部分矿井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外,其他矿井能保证其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没有瓦斯涌出?测不到瓦斯只能说明在风量的作用下,瓦斯浓度为0,但不代表没有瓦斯涌出。尤其煤矿在处于被检查的地位时,更容易遭受质疑。但是,对于这类硐室难道都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者都要建立独立的通风系统?

另外,本款所说的“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应是承接前句,指的是“机电设备硐室”。否则,巷道或者工作面密闭后,在密闭前的不足6米的容易积聚瓦斯的空间也等同于硐室,岂不是也不能扩散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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