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区通风”的定义
①《煤矿安全规程》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②GB/T15259-2008
5.18分区通风(并联通风):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风流直接进入采区的回风道或总回风巷,不再进入其他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GB/T15663.8-2008-3.33“分区通风”的定义与上同。
(2)第一个问题
《规程》第149条第2款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但从《<规程>执行说明》第20条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八条(七)的附图中可看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准备采区,其三条采区巷道的掘进并未全部实行分区通风。这与《规程》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矛盾,似应修改。
实践中,原大同煤矿集团曾要求类似情况下进行采区延伸的三条巷道,应分别形成分区通风系统,并形成了较好的解决方案。虽然增加了巷道工程和通风设施,但矿井生产的安全性得以大幅提高。
另外,有些矿井会出现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绕道的做法。根据“分区通风”的定义,该做法不合规。
(3)第二个问题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八条(四)中所列举的只是常见的采(盘)区分区或不分区通风的情形,并不是所有的情形。实际中,存在这种情况:一个采区的回风巷只担负该采区的回风,但巷道布置在另一个采区的范围内。如果因此认为两个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从根本上讲,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现分区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个采区发生事故后影响到另一个采区的安全生产,或者将影响降到最低。由此,则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分区通风的关键在于:每一个水平和每一个采(盘)区有专供自己单独使用的回风巷,而不论这条回风巷在于何处。况且,实际的矿井设计和生产中,也不会完全像《<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八条(四)中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那样——采(盘)区巷道布置规规矩矩、矿井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泾渭分明。所以,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达到上述分区通风的目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