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标准中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1、GB/T15259-2008
10.5 煤层瓦斯含量: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煤体中所含有的瓦斯量。
2、GB/T15663.8-2008
5.3 煤层瓦斯含量:在自然条件下,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煤体中所含有的瓦斯体积量。
3、GB/T19559-2021
7.5.4 煤层气含量等于损失气含量、实测的自然解吸气含量和残余气含量之和。
4、GB/T23249-2009
3.1 煤层瓦斯含量:在原始状态下,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煤体中所含有的甲烷及重烃气体量。
3.2 残存瓦斯含量:煤样解吸后在1个大气压(1.013×105Pa)条件下,残留在煤样中的瓦斯含量。
7.2 煤样总瓦斯含量包括:采样过程中瓦斯损失量;煤样瓦斯解吸瓦斯量;粉碎前脱气瓦斯量;粉碎后脱气瓦斯量。
5、GB/T23250-2009
3.1 残存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解吸后残留在煤样中的瓦斯量。
3.2 损失瓦斯量:煤样从暴露到开始测定解吸量期间所遗失的瓦斯量。
3.3 粉碎前脱气量:在负压状态下,煤样在粉碎前所解吸的瓦斯量。
3.4 粉碎后脱气量:在负压状态下,煤样在球磨机中粉碎到80%以上的煤样粒度小于0.25mm时所解吸的瓦斯量。
3.5 粉碎前自然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井下解吸后运送到实验室粉碎前所解吸的瓦斯量。
3.6 粉碎后自然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在粉碎机中粉碎到95%以上煤样粒度小于0.25mm时所解吸的瓦斯量。
3.7 常压不可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粉碎解吸后仍残存在煤样中不可解吸的瓦斯量。(本号注:实际相当于“残存瓦斯量”)
6、GB/T31537-2015
6.6.7 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煤层剩余瓦斯含量):经过一段时间的瓦斯抽排后,煤体中残留的瓦斯含量。
6.6.8 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充分解吸后仍残留在煤样微孔中解吸不出的瓦斯含量。
7、GB41022-2021
3.1 残存瓦斯量:在1个标准大气压、温度为30℃时,煤样解吸后仍残留在煤样中的瓦斯量。
8、NB/T10124-2018
3.1 可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可解吸的瓦斯量。由损失瓦斯量、井下自然解吸瓦斯量、地面自然解吸瓦斯量和粉碎煤样解吸瓦斯量组成。
3.2 损失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从暴露到开始测定解吸量期间所遗失的瓦斯量。
3.3 井下自然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测定煤样在井下自然解吸的瓦斯量。
3.4 地面自然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测定井下解吸后运送到实验室粉碎前的煤样解吸瓦斯量。
3.5 粉碎煤样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测定煤样被粉碎到90%以上粒度小于0.1mm时所解吸的瓦斯量。
3.6 不可解吸瓦斯量:在常压状态下,煤样粉碎解吸后,仍残存在煤样中的瓦斯量。(原注:不可解吸瓦斯量对矿井瓦斯涌出、瓦斯抽采均无贡献,GB/T19560-2008不测定不可解吸瓦斯量。)
3.7 煤层瓦斯含量:该标准中,煤层瓦斯含量与可解吸瓦斯量同义。
二、三者的相互关系(注:部分内容有误,详参5月4日文章。)
1、以上各标准中,NB/T10124-2018中的“可解吸瓦斯量”与“煤层瓦斯含量”同义,较为特殊。除此之外,按本号的理解,其他标准中(尤其是GB/T31537-2015),大体都遵循如下关系:
(1)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量=煤层残存瓦斯含量
(2)煤层残存瓦斯含量-瓦斯抽排量=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2、从定义看,应该是上述计算关系。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中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其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详情参阅原文):
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煤的原始瓦斯含量-评价单元内参与计算的吨煤钻孔抽排瓦斯量;
A4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
——如此巨大的差别,使本号不敢轻易怀疑后者的技术错误。还请高人指点。
三、其他标准
AQ1018-200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附录C“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残存瓦斯含量的选定”。另外,该标准5.2.3条给出了“瓦斯风化带深度”的两种确定方法,可结合本号2024年4月11日文章对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