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术语及其定义
①《煤矿安全规程》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独立风流: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AQ1028-2006-3.51“独立风流”的定义同上。
②GB/T15259-2008
5.24独立通风(独立风流):井下爆破材料库或充电硐室等重要硐室的回风流直接进入矿井主要回风道的通风方式。
③GB/T15663.8-2008
3.39独立风流:特指从主要进风巷道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进入主要回风巷道的风流。
(2)“独立”的合理性
“独立”二字在《规程》正文中共有23处,其中有15处涉及“独立通风”。
需要独立(的)通风(系统)的有:第142条的“矿井”、第150条的“采、掘工作面”、第166条的“井下爆炸物品库”、第167条的“井下充电室”、第168条的“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第335条的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第431条的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上述列举了有关标准中关于“独立风流”或“独立通风”的定义,虽不完全相同,但其对象至少都指的是硐室。第142和150条的表述显然已超出了这一范围。
本号在11月25日发表了“独立通风硐室的范围”,但除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充电硐室以外的其他硐室,能否规定为“必须独立通风”,则是关乎规定严谨性的问题。因为GB/T15663.8-2008和GB/T15259-2008都是推荐性标准,而《规程》和AQ1028-2006是强制性的,即意味着:独立通风的硐室必须是风流从主要进风巷进入,经过硐室后回到主要回风巷。以上除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充电硐室以外的其他各类硐室都能做到吗?不见得。所以《煤矿安全规程》以及AQ1055-2018的相关规定在字句上还需仔细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