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GB/T2828.1-2012 / ISO2859-1:1999《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1.1检验: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量、检查、测试或量测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②GB/T13983-92《仪器仪表基本术语》
4.29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立测量仪器仪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所体现的值与被测量相对应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③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4.10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 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 (常被错误称作“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9.10型式批准:根据型式评价报告所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确定该测量仪器的型式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并适用于规定领域,以期它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可靠的测量结果。
9.17测量仪器的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9.19首次检定:对未被检定过的测量仪器进行的检定。
9.20后续检定:测量仪器在首次检定后的一种检定,包括强制周期检定和修理后检定。
9.21强制周期检定: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9.46检测: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2)GB43067-2023《煤矿用仪器仪表安全技术要求》(2024年4月1日实施)
4.3报警功能
4.3.1具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仪器仪表的报警声压级应大于或等于80dB(A)(1m远处),光信号黑暗中20m处应可见。
4.3.2具有报警功能的便携式仪器仪表的报警声压级应大于或等于75dB(A)(1m远处),光信号黑暗中20m处应可见。
(3)《<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括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
①3类“烟尘粉尘测量仪”需进行型式批准,但无需强制检定,分别为:烟尘采样器、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
②7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进行型式批准,但无需强制检定,分别为: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甲烷测定器。
(6)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的种类和配备要求
参阅GB/T15663.8-2008-4“仪表”、GB/T50518-202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