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AQ1028-2006
3.33矿井通风阻力:矿井风流流动过程中,在风流内部粘滞力和惯性力、井巷壁面的外部阻滞、障碍物的扰动作用下,部分机械能不可逆地转换为热能而引起的机械能损失。
3.40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量矿井井巷中风流的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的工作。
②GB/T15259-2008
5.10局部阻力:风流速度或方向的变化,导致风流剧烈冲击,形成涡流而引起的阻力。
5.11通风阻力:风流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之总称。
③GB/T15663.8-2008
3.17摩擦阻力:由于风流和井巷壁或管道壁的摩擦而产生的阻力。
3.18局部阻力、3.19通风阻力的定义同②。
④MT/T635-2020《矿井巷道通风摩擦阻力系数测定方法》
3.1矿井巷道通风摩擦阻力:由于风流和井巷壁的摩擦而产生的阻力。
(2)矿井通风系统阻力
①AQ1028-2006
5.1.9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下表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 m³/min |
系统的通风阻力 pa |
<3000 |
<1500 |
3000—5000 |
<2000 |
5000—10000 |
<2500 |
10000—20000 |
<2940 |
>20000 |
<3920 |
5.6.8当矿井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公共风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较小主要通风机的30%;当能力较大主要通风机进行风量调节后,必须对其他主要通风机作出相应的调整。
5.6.9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②AQ1055-2018
4.3.2.1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③GB50215-2015
7.1.5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³/min时,可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
7.1.6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改建等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
7.1.7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7.1.8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共用风路的风压应小于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④GB51078-2015
4.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宜降低通风阻力,矿井通风负压不宜超过2940Pa。
(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①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5测定内容: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即矿井各井巷的通风阻力(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之和)测定,有时也单指矿井最大通风阻力路线的阻力测定。测定参数包括:测点的静压、测点的标高、干球温度、湿球温度、风速、测点间长度、井巷断面面积、周长等通风参数,以及风门两端静压差。
②AQ1055-2018
5.3.1.1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③在山西,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技装[2013]161号(未见废止)的随文附件1《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监测检验目录(第一批)(2013年修订)》规定:对“矿井通风阻力”,“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必须1次,矿井转入新生产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④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相关标准还有AQ1028-2006-附录A和MT/T635-2020。后者正文中有半圆拱和三心拱巷道的周长和面积计算公式。
不解的是:AQ1028-2006、MT/T440-2008和MT/T635-2020中,用“气压计法”时计算通风阻力的公式并不统一,甚至完全相悖。感兴趣的学者可自行对比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