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山西焦煤东曲煤矿发现: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制度》不完善,未对职能科室事故隐患排查周期、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列支渠道和处罚资金管理渠道作出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五定”落实表代替)无申请验收时间、复查情况统一填写为“已处理”不够准确;2023年12月排查治理台账资金栏目全部填写为无、预案是否制订栏目全填写为否,与实际不符;
2.煤矿和胶轮车巷延伸项目部均未明确胶轮车巷延伸项目部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
3.28814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输送机长度达450m,只在机头和机尾段设置了防跑偏开关,中间段未设置防跑偏开关;+973主井皮带机头驱动滚筒防护栏未对转动部位全覆盖;五采区下组煤材料暗斜井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栏失效;
4.《28814皮带顺槽及切眼防突专项设计》及《28814皮顺区域防突钻孔竣工验收图》,区域预抽煤层瓦斯定向钻孔未控制到工作面900m处避难硐室轮廓线外15m;
5.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将东曲煤矿胶轮车巷延伸南段工程外包给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是矿井辅助运输系统改造工程,包含巷道改造(维修)941m、半煤巷道掘进2320m(实际是沿8#煤层掘进,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巷岩掘进892m。
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单位贰佰陆拾万元罚款、个人壹拾陆万元罚款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成立于1999年03月04日,注册地位于山西省古交市东曲,法定代表人为王俊奇。
井田面积为57.9平方公里,主要可采煤层为山西组2#、4#煤和太原组8#、9#煤,可采煤层总厚度13.4米,煤种有焦煤、瘦煤和贫煤。截止到2018年底,矿井剩余可采储量4.3亿吨,剩余服务年限77年,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矿井采用平硐开拓方式,目前分+973m、+860m两个水平开采。采煤方法为倾斜长臂后退式一次采全高顶板全部垮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