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超能力生产违法的案
决定书文号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21号
处罚事由 2022年度原煤产量为178.38万吨,全年共超出核定产能28.38万吨,超产比例为19%,共有8个月单月超过15万吨,其中1月份163341万吨、2月份160213万吨、3月份170984万吨、6月份161803万吨、7月份225654万吨、8月份254038万吨、9月份170194万吨、10月份162798万吨;2023年度原煤产量为160.34万吨,共有5个月单月超过15万吨,其中3月份16.5315万吨、4月份17.1320万吨,9月份16.6607万吨,10月份16.5298万吨,11月份16.4217万吨,4月原煤产量最高为17.1320万吨,月度超产2.1320万吨,超产比例为14%,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状态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
处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结果 2022年度原煤产量为178.38万吨,全年共超出核定产能28.38万吨,超产比例为19%,共有8个月单月超过15万吨,其中1月份163341万吨、2月份160213万吨、3月份170984万吨、6月份161803万吨、7月份225654万吨、8月份254038万吨、9月份170194万吨、10月份162798万吨;2023年度原煤产量为160.34万吨,共有5个月单月超过15万吨,其中3月份16.5315万吨、4月份17.1320万吨,9月份16.6607万吨,10月份16.5298万吨,11月份16.4217万吨,4月原煤产量最高为17.1320万吨,月度超产2.1320万吨,超产比例为14%,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单位处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0000元)的罚款;
2.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张江勇处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 19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