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工人采用橡胶手套包裹井下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人为故意造成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2024年4月1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突击夜查时发现煤矿使用橡胶手套包裹总回风巷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和11601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经深入调查,煤矿自2023年6月起,在11601采煤工作面生产时瓦斯超过0.5%后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T0、T1传感器,在11601采煤工作面放炮和违规动火作业前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2.矿井未按规定各配备一名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仅配备了1名采掘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分别配备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
3.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2024年4月10日安排电焊工在11601采煤工作面进行氧焊切割刮板链条作业;
4.煤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未当班清退回库(经查3月6日16时35分中班领取爆炸物品,17时入井。3月7日夜班03时36分、07时00分,早班14时32分分三次爆破);
5.煤矿从业人员出入的副平硐井口未安装人脸或虹膜等识别闸机口,不能对人员出入井情况进行唯一性监测;
6.煤矿领导2024年3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7.主要通风机房内水柱计(压力表)失效,且无反风操作系统图;
8.轨道上山、+1335机轨石门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未采取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9.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的防打滑保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设在从动滚筒上(实际电感式防打滑装置安设在驱动滚筒上);
10.检查时11601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采用无缝钢管埋设注氮管路(进入采空区的管路实际使用φ38高压胶管);
1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工人沈海丰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2024年4月10日11601采煤工作面实施电气焊(割)作业;
12.煤矿未建立封闭区观测制度;2024年3月21日瓦检员叶胜海检查密闭时未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2024年4月17日检查组检查时编号MB7管理牌板未填写密闭内外的温度;
13.11601综采工作面第37号液压支架未接顶;
14.未按照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检身。抽查副平硐井口视频:2024年3月10日中班(15时至23时)和2024年3月14日夜班(3月13日23时至3月14日7时),矿长周嗣伍等从业人员入井未检身;
15.煤矿使用的KTJ102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能实现除调度台以外其他电话之间互相通信的录音功能,各办公室有线电话与井下各地点相互通话时无录音功能
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八条第三裁量阶次;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裁量阶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责令停产整顿20日(整顿内容:“双全日”隐患排查责任倒查、刑法修正案十一、思想认识、安全培训),对煤矿处壹佰玖拾玖万元罚款(1,99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5日(整顿内容:思想认识、“双全日”隐患排查责任倒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煤矿处柒拾伍万元罚款(75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1.处壹万伍仟元罚款(15,000.00);1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佰零叁万伍仟元整(3,035,000.00),责令停产整顿二十日,警告。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4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法定代表人为张冰。面积3.35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3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