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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存在的隐患

时间:2021-01-12 来源:新煤网 分享: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t,煤炭事故死亡总数8000人。当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80%以上,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产煤国家煤矿事故死亡总数,全国每年还有十几万的事故伤残人员。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尤其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亟需建立一种有效的多方制约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以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降低经营风险,优化煤炭企业安全系统。

一、 存在的问题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是指影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各种保障因素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功能的运行机制。它是一种多因素、多环节、动态、复杂的运行系统。要从根本上扭转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不仅要重视安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更重要的是还要在安全生产保障上进行研究。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改革和调整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又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安全许可证制度,提高了煤炭行业准入标准,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提出以经济政策促进安全生产。特别是在2004年6月召开的“中国责任保险发论坛”上提出了保险业应该与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但是,如何发挥政府、保险业和煤炭行业三者的作用,保障煤炭企业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政府、保险业、煤炭行业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制约性和互动性的有效结合,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煤炭行业传统的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这样一种以企业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目前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

1.从实践上来看,安全评价不是煤炭企业的自觉行为,而是在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必须进行的工作,因此,煤炭企业很容易将安全评价简单地理解为“办安全许可证”,评价完成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就放松了对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2.煤炭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有可能失去对安全投入的关注。我国在2000年就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0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几年来,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力度逐渐提高,但没有真正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中的保障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系统进行优化。

3.煤炭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由于缺乏安全评价和安全监察的实质性制约作用,企业看不出安全投入的产出效果,因此,煤炭企业的安全投资普遍较少,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4.煤炭企业基本上被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中排除出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由企业按规定赔偿支付,赔偿数额非常少;而且目前的煤炭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或是不愿承担保险费支出成本,每次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出于安定民心,大部分是由国家出面给予的,从而使煤炭企业失去了投资的积极性。

5.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煤矿中安全投入、安全状况差别甚大,但国家的税收和吨煤安全费用提取费率却一样,没有调节和浮动,严重挫伤了企业对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6.煤炭企业(除私人企业外)法人均实行任命和聘任制,导致企业法人在其任期内安全投入少,并存在侥幸心理。

总之,上述各个方面均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最重要的是,目前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治理手段和措施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和实质上的制约性,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充分发挥制约和促进作用的安全保障机制,没有真正改善和优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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