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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运销合同

时间:2012-03-06 来源:新煤网 分享:

煤炭购运销合同是煤炭商品转移过程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这一经济目的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结合煤炭购运销活动的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的专业性法规。这个法规将代替我国长期使用《煤炭订货合同》,将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煤矿、用户和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协调购、运、销三方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炭购运销合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等。煤炭购运销合同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煤矿、铁路、交通、用煤和经营煤炭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购方 ——用煤企业、事业单位及经销煤炭的企业与个人;运方——铁路局、港务局委托和授权的企业法人与法人代表等;销方——矿务局、煤矿的法人代表。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煤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与地点、发货人、起始站、收货人、到达站、违约责任等。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签订可以通过订货会、煤炭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渠道使购销双方直接见面订货,也可委托代理、函电等间接订货,需要经铁路运输及港口中转的煤炭,由铁路运输部门和交通部门参与核定运量、中转量之后,才能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有效。煤炭购运销合同分为现货合同及中长期合同。一般应鼓励煤矿与固定大户实行定点供应,签订长期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购运销三方都必须遵守,违约者要承担经济责任。煤炭购运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申请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订货数质量条款、交货有关条款,向运输部门申请月度运输计;一般由煤矿代请车,提前向运输部门申报。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在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基础上,由煤矿负责分上、申、下三旬安排旬日历装车计划。煤矿按销售数质量准备发运煤炭,铁路部门按照核定的请车数,及时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经过路矿交接后,安排装车、计量,然后经路矿交接,配重后待发。运输部门按照月度运输计划运送煤炭,接合同规定的去向、运到期限,保质保量运交购方。若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路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必须与铁路部门做好衔接,分清职责,保证中转过程的煤炭不受损失,按时发运到目的港。购方必须按铁路部门或航运部门的通知,及时接卸煤炭和验收。购方在到站验收中发现煤炭质量不合格或者亏吨的,应当在I0天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煤矿 (并将有关的化验单、筛选记录、普通记录、验收重量记录一并寄去),逾期煤矿即不再受理。煤矿接到用煤单位的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十天内(接到购煤单位通知日算起)答复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作为同意对方意见,负责赔偿。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必须提前45天与其他两方商议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月度运输计划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按规定处理。煤炭货款结算,这是煤炭运销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煤炭销售出去以后,煤炭企业通过煤款结算将煤款回收入帐,为企业的再生产提供保证。煤款结算是依据合同中的煤价条款以及用户煤炭到站验收情况,核算最终煤款清算数额。主要采用二种结算类型,即先发煤后付款和先付款后发煤,前者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后者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结算方式。煤款构成主要包括煤价、矿杂费、增值税、运费等,在产地交货,收取出厂价,用户自付运费;销往地交货执行到站价,煤矿代收运费。运费按铁路运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购运销合同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予以明确,并规定违约方应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车给损失方。

销方的违约责任。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研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运方的违约责任。运方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削减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去向承运;销方配送的空车中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购方的违约责任。购方不按合同规定购煤;煤炭运抵到站后,购方不接卸,或卸车迟缓压车;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向运方交纳货车延期使用费外,如导致铁路停、限装,均要交纳违约金。

煤炭购运销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间被影响部分的违约金;已完成煤炭运量而未完成装车数或煤炭运输未完成部分不是一车时,可免除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用户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销方和运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煤炭购运销合同规定当事人各方应逐日详细记录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月末结帐,责任方应向有关损失方10日内付清违约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付一天,加付金额的1%。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纠纷处理和不明确之处参照《申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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