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一井2015年“10·3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5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
东区供风量不足,602切眼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二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且串联通风,致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教训:
1.清河门区一井
(1) 违法组织生产。东区作业规程未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批,违章指挥,组织人员施工;砌筑假密闭、汇报虚假情况,绘制假图纸,藏匿作业地点,蓄意逃避监管。
(2) 安全管理混乱。矿将掘进工程包给队,队包给小班,层层转包,致使小班盲目追求进尺和出货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矿长和机电矿长职务;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管理混乱。带班矿长、班长违章指挥,违规组织掘进施工,瓦斯超限不撤人,事故区域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擅自安排人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封泥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爆破材料管理规定,为违章放炮提供了条件。
(4) 通风管理混乱。东区供风量不足,致使602切眼和回风巷二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风门漏风严重,特别是在维修一川风门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导致二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加剧。
(5) 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东区602运输巷和回风巷过火成岩体后,瓦斯有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
(6)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招录人员没有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班长违章放炮;自主保安意识不强,事故后相关人员盲目施救,险些酿成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后,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2.清河门多经公司
以包代管,与清河门区一井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3.监管部门
区、市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漏洞,包矿监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清河门区一井事故区域的生产行为;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