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
贵州省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2013年“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2 人死亡、2 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
大山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事故地点瓦斯积聚,煤电钻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主要教训:
1、大山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越界非法组织生产。
(1)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长期利用合法系统一边技改,一边超出矿界、掠夺式地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
(2)拒不执行县安监局停止非法生产监管指令,采取设置临时密闭、深埋动力电缆、相关矿用图件不标注及工人入井“两本账”等手段来逃避监管。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任用无资质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及电器防爆管理等制度,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非法生产系统无设计、无规程,无正规通风设施,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瓦斯抽采系统等基本安全设施。
(5)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蓄意瞒报,盲目自行组织救援。
2、盘龙树公司管理不规范,对所属矿井监管不到位。
(1)企业整合工作推进缓慢。未制定完善整合过渡期间矿井与公司的权责及相应的管理制度,集团化管理形同虚设。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整合过渡期间的大山煤矿管理不力,在知道大山煤矿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3、平坝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
(1)对《七条规定》及省政府“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未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对各乡镇、各煤矿企业的宣贯情况进行督查。
(2)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要求,落实一矿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3)县国土部门对老窑及废弃井口巡查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大山煤矿利用技改前的风井进行越界非法生产。
(4)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煤炭管理局)煤炭产品准销准运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矿井煤炭产品的准运准销量进行核定,导致煤矿超能力生产,越界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得以进入市场销售。
(5)县安监局执法工作不规范,重大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发现大山煤矿存在非法生产的迹象后,虽下达封闭指令,但未及时进行跟踪落实,也未及时告知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