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沙坝煤矿“ 5·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
事故的直接原因:
+875m 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风筒被冒落的矸石压埋,造成+800m 轨道上山 100m 以上区域无风瓦斯聚积达到爆炸浓度;现场作业人员瓦斯超限作业,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教训:
1.沙坝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1)沙坝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调查,该矿瓦斯检查工作执行不严,事故当班空班漏检;事故区域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生产区域形成大串联通风,作业点局部通风机停工停风。
(2)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属于停产整顿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采用明令禁止的非正规的采煤方法,在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以检修为名”违规组织生产,从复工至事故发生时,违规生产原煤 5993 吨。
(3)煤矿安全管理混乱。 煤矿由实际控制人肖义平全权管理,无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副矿长形同虚设;无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图纸与实际不符;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井下两班安排多点交叉作业;部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即安排下井作业;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现有特员身兼多职,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矿井未严格执行入井检身登记制度,部分人员未检身便入井作业。
(4)矿灯管理和使用混乱。 部分 KL4LM(B)整体式锂电 LED 矿灯和老式矿灯混用,部分矿灯来源不明,井下作业人员随时把矿灯带回家充电,未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2.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1)牛寨片区煤管所没有按照 2016 年全县停产整顿煤矿恢复检修工作安排,对沙坝煤矿复工条件进行核实,在达不到复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同意上报。复工后,也没有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监管;对沙坝煤矿违法生产制止不力;对驻矿监督员履职管理不力。
(2)盐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盐津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沙坝煤矿申请复工审核把关不严,在没有认真核实复工条件下违规审批并同意复工;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对沙坝煤矿复工前、后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打击部分停产整顿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措施不力;对牛寨片区煤管所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
(3)盐津县公安机关未贯彻执行上级对停产整顿煤矿提出 “炸药审批上需酌情考虑”的要求,而是以煤矿爆炸物品库炸药存量为审批依据,对沙坝煤矿及其他停产整顿煤矿民爆物品审批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对盐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审批煤矿恢复隐患整改所需炸材的函》(盐煤工函〔 2014〕 5 号)未认真审查、核实,工作不到位。
3.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存在差距。
(1)兴隆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盐津县沙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行为失察;对牛寨片区煤管所监督不到位。
(2)盐津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不到位;督促盐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盐津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对部分停产整顿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