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巫山县官河煤矿(关闭矿井)“2013.9.1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8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煤矿业主及有关管理人员擅自非法启封已关闭矿井,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组织生产,巷道停风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因发爆器接触金属物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教训:
1.业主和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长期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县国土部门的关闭监管指令,长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91551.83吨;破坏事故现场并逃匿;瞒报事故;事故调查作伪证;多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数量大;非法购买、使用坑木;非法用工并非法安排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2.邓家乡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失职。邓家乡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明知官河煤矿长期非法开采,未予制止,放任其非法开采时间长达3年,工作严重失职。
3.巫山县煤管局安全监管工作失职。巫山县煤管局有关人员明知官河煤矿长期非法开采,未予制止,放任其非法开采时间长达3年,甚至设置官河计量稽查站负责计量该矿生产和运销的煤炭,并向公安机关出具向官河煤矿提供民爆物品的函,向县税务机关提供官河煤矿计量数据征缴税款,工作严重失职。
4.巫山县公安局对民爆物品监管不到位。
(1)民爆物品申购审批工作失职。2010年6月,官河煤矿被关闭后,巫山县公安局多次、大量违规向该矿批供雷管、炸药。
(2)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力。对官河煤矿、老水井湾煤矿、丁家湾煤矿储存、运输、管理、使用民爆物品监管不力,事故矿井井下起获的90发雷管,来源于丁家湾煤矿。
5.巫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企业申请用电审查不严。巫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审批巫山县江泉矿业有限公司老水井湾煤矿副井用电申请时,未发现申请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不符,并对官河煤矿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违规为其供电达1516890度。
6.巫山县经信委组织开展违法供电专项整治不力。2012年9月,经巫山县编委批复巫山县经信委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全县电力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县经信委综合执法大队成立后,未组织开展供电违法专项检查,未发现事故煤矿长期违法用电行为。
7.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煤炭资源保护与开采利用监管的跟踪落实不到位。2011年9月,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检查发现官河煤矿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函告县煤管局制止官河煤矿的生产活动,但跟踪落实不到位。
8.巫山县林业局对煤矿企业坑木使用管理不到位。巫山县林业局下属县国有飞播管理林场十里坪管护站负责邓家乡等辖区乡镇森林资源管理和对辖区企业、个人用木的合法性进行执法检查。2010年6月以来,未在邓家乡境内组织开展木材凭证运输情况监督检查,对官河煤矿无木材凭证购买运输坑木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