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让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成为“前车之鉴”。
黑龙江省鸡西市鑫库煤炭仓储有限公司宏达煤矿梨树井2017年“6·8”较大顶板瞒报事故(4人死亡 )
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放顶作业过程中,工人违章进入采空区内施工炮眼,被冒落的顶板砸伤致死。
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宏达煤矿
1.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持证矿长实际未履行职责。二是现场管理失控。临时安排 4名掘进工人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强制放顶作业时,未按照《15#右二采煤作业规程》规定指定有经验的人员现场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值班井长发现工人强制放顶过程中存在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全程监。三是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时消除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事故隐患。
2.技术管理缺失。《15#右二采煤作业规程》中编制的放顶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未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及顶板特征和岩石力学性质确定放顶方法。
3.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组织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工人入井前未召开班前会,未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缺失,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缺乏基本安全知识。
4.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蓄意瞒报事故。
(二)安全监管部门
1.驻矿员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落实驻矿监管责任,对该矿长期存在安全管理人员“人、岗”不符、安全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煤矿发生事故后,未按工作职责报告事故。
2.梨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宏达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持证矿长未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失察;驻矿员管理、考核不严,对驻矿员未认真履职情况失察;复产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对安全管理人员存在“人、岗”不符情况失察;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上岗作业监管不力;调查煤矿瞒报事故工作不力,调查工作走过场,没有查明宏达煤矿发生事故情况。
3.梨树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区煤炭局领导不力,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失察;安排部署全区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不力,未对简单询问的调查方法进行指导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