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让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成为“前车之鉴”。
黑龙江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2015年“7.20”较大水害事故(死亡9人)
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断层、基岩风化带及67-1钻孔等多重影响,导致单体支柱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上部岩层破碎裂隙发育,并与地下水沟通,基岩遇水后软化膨胀崩解泥化,松散物饱水形成泥石体物质源。由于受到单体支柱放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动影响,顶板冒落导通饱水泥石体,饱水泥石体通过采空区瞬间释放,溃入单体支柱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及以下巷道,导致本次水害事故发生。
事故的主要教训: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私开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一是煤矿违反规定,擅自借整改恢复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二是煤矿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私开工作面。
(2)技术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在对其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做出采煤工作面布置和生产决定,冒险作业。二是煤矿班前会上口头布置生产任务,未对私开的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煤矿采用国家严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
(3)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矿井二段+50.9m标高以下为独眼延伸,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条件下布置采面回采。二是井下存在局扇采煤。三是煤矿违规转借、挪用火工品,违法运输、使用火工品。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入井作业。
(5)煤矿违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迟报事故16小时,致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掌握事故信息。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对旭祥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兴安区煤管局未严格履行验收职责,未成立验收小组对煤矿整改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同意旭祥煤矿进行整改工作。
(2)兴安区煤管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明知旭祥煤矿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擅自施工、违法使用火工品、安全培训不到位,却未及时有效地制止。
(3)兴安区煤管局对驻矿安全专盯员日常监管不到位,驻旭祥煤矿安全专盯员形同虚设,对煤矿违法生产监督失效。
3.公安部门对煤矿使用火工品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均未发现旭祥煤矿违规从兴胜煤矿、峻源煤矿转借、挪用火工品和违法运输、使用火工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