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让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成为“前车之鉴”。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
芦则沟矿井发生“7·25”较大水害事故(死亡3人)
2022年7月25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5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矿11503运输顺槽掘进至1243.6m时,与相邻的茂源煤矿老空区打通,老窑积水突入掘进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主要教训:
1.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探放水措施执行资金保障不到位,11503运输顺槽掘进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两探”工作;探放水人员配备不足,全矿仅1名持证探放水工。
2.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因“未执行探放水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后,仍不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矿级领导和区队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失察;矿井未配备专职安检员,掘进队仅配备1名队长,未配备副队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队长兼班长一身多职。
3.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未按要求设置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等职能科室,全矿无专业技术人员,作业规程、探放水设计均由总工程师编制,其他矿领导只签字不审核;未认真开展相邻老空积水情况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要求对老空水威胁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审核把关不严。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无专职负责职工安全培训的机构或人员,日常安全培训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作业人员对透水等重大灾害发生征兆无辨识能力,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
5.委托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承包补充协议书》要求履行委托方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
6.中介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与实际不符。西安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未查明井田及周边矿井老窑及积水分布状况条件下,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型”;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过程中未对收集的资料进行针对性分析,未针对采空区开展必要的探查工作,未将茂源煤矿井田与芦则沟矿井井田重叠情况反映在基础图件上。
7.煤矿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有差距。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失察;监管执法不严不实,对发现的采掘工作面老空水情况未查明的问题仅是责令改正;日常工作中仅有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盯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