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让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成为“前车之鉴”。
黑龙江双鸭山市双桦建龙煤业有限公司三井2016年“4·2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4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西翼-200运输石门十四层右探巷全煤上山因风筒断开,造成瓦斯积聚,当班工人启动耙装机时,耙装机牵引钢丝绳与耙斗上沿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教训: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
(1)违法违规施工建设项目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建龙三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报请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于2014年12月在建设项目设计范围以外的区域,自行施工西翼-200运输石门十四层右探巷及全煤上山;于2016年4月21日在未经市区两级复产复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又擅自违规启封密闭,安排人员到建设项目设计范围以外的区域从事生产活动。
(2)矿井现场、通风管理混乱。建龙三井没有按照《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在巷道施工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及“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现场管理缺失,没有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井下现场存在随意断开风筒的问题。
(3)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建龙三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西翼-200运输石门十四层右探巷全煤上山使用私自改装的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作业。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龙三井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部分工人未经教育培训入井作业,瓦检员无证上岗;入井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技能低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建龙三井未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4.1的规定在事故区域安设甲烷传感器。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打击不力。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未发现建龙三井违法违规施工建设项目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
(2)岭东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不力。驻矿安全监管员选拔聘用及管理机制不健全,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不细致,对驻矿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
(3)岭东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力。对煤矿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安排不细致,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4)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煤到位情况失察。
(4)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煤矿整改期间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岭东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