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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时间:2018-10-22 来源: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分享: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冀煤安监〔2018〕1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1日8时许,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以下简称西涧沟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谎报瞒报。经群众举报,蔚县政府组织核查,12月7日,谎报瞒报事故被证实。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河北省政府批准,12月10日,由河北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与张家口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核清了事故前矿井的生产状况,查明了事故原因、谎报瞒报经过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我局对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报来的《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冀张煤安监〔2018〕3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起谎报瞒报的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西涧沟矿副井在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6组巷道1#作业点掘进作业时,由于顶板压力大,巷道支护强度不够,导致煤层顶板大面积垮落,将施工人员埋压致死。
  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有:
  (一)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1.西涧沟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一是在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非法组织生产。在整合改造和党的十九大期间,违反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在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长期非法组织生产。二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用自然通风,井下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向各作业地点供风,循环风作业;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三是采取隐蔽方式逃避监管。采用假图纸、假密闭、井口盖房隐藏斜井、工人自带矿灯、入井不登记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情况,逃避监督检查;党的十九大期间,将3个人员定位卡放在副井罐笼中入井1小时,伪装成排水、巡巷,掩盖非法生产的事实。四是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事故发生后,梁永生采取私自组织救援、与家属私下达成高额赔偿协议、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事故真相;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向蔚州地煤公司谎报事故,随后又改口为交通事故;在蔚县政府组织事故核查时,谎称没有发生事故;事故调查组调查时,不反映事故真实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遣散矿工、销毁技术资料、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手段,毁灭证据。五是不执行省政府的监管指令。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传〔2017〕48号文件关于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停止生产建设,每班下井维修人员不得超过3人”的监管指令,组织20多人下井非法生产。
  2.蔚州地煤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管理严重失职。一是派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驻矿盯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驻矿盯守期间故意回避副井区域的盯守,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发生事故和谎报瞒报失察。二是蔚州地煤公司履职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五职矿长”不能对西涧沟矿进行实质性管理的问题;长期故意回避对副井区域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派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不履职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未组织对西涧沟矿技改计划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火工品使用情况现场核实。三是蔚州地煤公司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事故,对抗事故调查、销毁证据。故意将梁永生的两次“汇报事故”改为“举报事故”上报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11月4日凌晨到事故现场后,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梁永生改口为交通事故后,也未核实其真实性;事故调查期间,销毁对梁永生所做询问笔录和存储询问笔录的电脑硬盘;未制止西涧沟矿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
  3.蔚州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管理严重失察。一是蔚州公司派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驻矿盯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驻矿盯守期间故意回避副井区域的盯守,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发生事故和瞒报事故失察。二是蔚州公司履职不力。未按规定履行整合主体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西涧沟矿脱离实质性管控的问题;未按规定建立“三包一”管理责任制;对蔚州地煤公司不认真履职失察;对党的十九大期间派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履职不力失察;回避对副井区域的检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西涧沟矿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失察。三是蔚州公司未认真核实事故情况、上报事故不规范。11月4日,接到蔚州地煤公司的事故汇报后,既未认真分析、核实汇报内容,也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直接上报; 12月7日,以“听说西涧沟矿发生事故”直接上报开滦集团。
  4.开滦集团疏于管理,对蔚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上报事故不规范。督促蔚州公司落实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力;督促蔚州公司履行整合主体责任不力;12月7日,接到蔚州公司事故汇报后,未认真分析核实,以听说发生事故名义上报事故。
  (二)蔚县、阳眷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阳眷镇党委、镇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失职。一是阳眷镇政府派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包矿驻矿盯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发生事故和谎报瞒报失察;个别驻矿人员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在西涧沟矿兼职。二是镇党委、镇政府对西涧沟矿监管不力。“五包一”制度执行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发生事故失察;对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失察,对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盯守期间兼职失察。
  2.蔚县煤炭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失察。一是对西涧沟矿安全监管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地方监管职责,未贯彻落实双锁管理措施,党的十九大期间未按规定进行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二是对事故核查组织不力。没有正式成立事故核查组,未明确核查组组长,未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时只是安排县煤炭局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未到井下进行现场核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3.蔚县县委、县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一是西涧沟矿“五包一”工作组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对西涧沟矿督导巡查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二是蔚县县委、县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煤炭局监管西涧沟矿不力失察;对事故核查组的工作未进行有效监督。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9人)。
  1.事故煤矿(12人)。
  (1)李瑞军,西涧沟矿法人代表、投资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梁永生,中共党员,西涧沟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杨得良,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杜守成,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安守福,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安全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王小建,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刘玉成,中共党员,西涧沟矿副总工程师,负责西涧沟矿副井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刘贵明,西涧沟矿工人。因涉嫌伪证罪, 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刘建峰,西涧沟矿工人。因涉嫌伪证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雷君,西涧沟矿工人。因涉嫌伪证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郭利峰,西涧沟矿工人。因涉嫌伪证罪,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2)史祥,西涧沟矿工人,涉嫌伪证罪,已于2017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蔚州地煤公司(5人)。
  (13)董天勇,中共党员,蔚州公司副总经理,兼蔚州地煤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4)赵洋,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副经理,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5)王占祥,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副总工程师,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因涉嫌失职罪,2017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6)毕向阳,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刘志文,蔚州地煤公司调度员。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7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蔚县阳眷镇政府(2人)。
  (18)靳晓东,蔚县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12月27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9)张永威,蔚县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12月27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二)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人员(36人)。
  1.事故煤矿(1人)。
  (20)王建明,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派入西涧沟矿副矿长,负责机电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长期回避副井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制止非法组织生产行为,未制止梁永生破坏现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蔚州地煤公司(10人)。
  (21)周杨立,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经理,负责行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派驻西涧沟矿五职矿长和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不履职失察,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李万名,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和火工品审批。工作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未组织对西涧沟矿技改计划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火工品使用情况现场核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宗立军,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机电管理,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之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玉国,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副总工程师,参加资源整合煤矿安全检查,参与火工品审批。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徐立春,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组织资源整合煤矿安全检查,参与火工品审批。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李占彪,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主管火工品审批,参与对西涧沟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苑润山,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参与火工品审批,参与对西涧沟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高峰,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参与火工品审批,参与西涧沟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未按规定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刘晓明,蔚州地煤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员,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之一。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0)贾强,中共党员,蔚州地煤公司安全监察部科员。11月1日驻矿盯守时,对谎报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蔚州公司(7人)
  (31)邓立新,中共党员,蔚州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建立 “三包一”管理责任制,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西涧沟矿脱离实质性管控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免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刘兆明,中共党员,蔚州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建立“三包一”管理责任制,对蔚州地煤公司履职不力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西涧沟矿脱离实质性管控的问题,对西涧沟矿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免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姚美群,中共党员,蔚州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党的十九大期间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履职不力失察,未认真组织核实事故情况,对西涧沟矿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韩荣山,中共党员,蔚州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组织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回避副井区域的安全检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5)蒋立克,中共党员,蔚州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协助部长组织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检查。回避副井区域的安全检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张立民,蔚州公司党群部科员、电视台记者,党的十九大期间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之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包矿驻矿盯守期间故意回避副井区域的盯守,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11月1日驻矿盯守时,对谎报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37)张全福,蔚州公司党群部科员,党的十九大期间蔚州公司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之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包矿驻矿盯守期间故意回避副井区域的盯守,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10月31日驻矿盯守时,对发生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4.开滦集团(2人)
  (38)苏科舜,中共党员,开滦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和蔚州公司。督促蔚州公司履行整合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省国资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9)常文杰,中共党员,开滦集团副总经理,主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蔚州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省国资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蔚县阳眷镇党委、镇政府(8人)。
  (40)辛旺,中共党员,阳眷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作为西涧沟矿“五包一”工作组成员,“五包一”制度执行不力,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失察,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王贵成,中共党员,阳眷镇镇长、党委副书记,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监管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人员失职失察,未安排其他镇领导代替韩斌10月31日驻矿盯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韩斌,中共党员,阳眷镇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镇领导之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驻矿人员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兼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3)乔立熙,中共党员,阳眷镇组织员,协助副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10月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镇领导之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驻矿人员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兼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4)龙满,中共党员,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杨鹤,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11月3~4日驻西涧沟矿盯守,对谎报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46)赵万府,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10月31日驻西涧沟矿盯守,对发生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47)郭品,阳眷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副井盯守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10月31日、11月3~4日驻西涧沟矿盯守,对发生事故和谎报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6.蔚县煤炭局(4人)。
  (48)高永成,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监管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组织事故核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9)屈盛春,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安监科和白草村煤炭管理所。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监管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组织事故核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冀海兵,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局白草村煤炭管理所所长,负责白草村煤炭管理所全面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监管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史斌,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局白草村煤炭管理所副所长兼执法二队队长,主管西涧沟矿等11个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西涧沟矿安全监管不力,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蔚县县委、县政府(4人)。
  (52)王登星,中共党员,现任张家口市农牧局副局长,在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任蔚县政府副县长期间,负责蔚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蔚县煤炭局。对蔚县煤炭局监管西涧沟矿不力失察,对事故核查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3)吕志明,中共党员,蔚县县委常委兼统战部部长、农工部部长,西涧沟矿“五包一”工作组县级领导责任人。没有落实《中共蔚县县委办公室、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五包一”责任制的通知》(蔚办字〔2017〕32号)的规定,十月份未到西涧沟矿督导巡查,对西涧沟矿非法组织生产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4)王树国,中共党员,时任蔚县县长、县委副书记,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协调资源整合矿井火工品供应,要求蔚州公司放宽火工品审批标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因扶贫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不再追究其责任。
  (55)刘书锋,中共党员,时任中共蔚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鉴于因扶贫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其它处理意见。
  责成蔚县政府向张家口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蔚州公司向开滦集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开滦集团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董天勇、周杨立、杨得良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按照有关规定,对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人员杨得良、杜守成、安守福、王小建、王建明、刘玉成、周杨立、赵洋、王占祥、李万名、宗立军、张玉国、毕向阳、李占彪、苑润山、高峰、刘晓明、姚美群、董天勇、韩荣山等20人,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对事故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1.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规定,由蔚县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2.由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撤销批复文件。吊销西涧沟矿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张家口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整合改造设计的批复》(张煤办〔2013〕72号)、《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整合改造设计(修改)的批复》(冀安监管煤函〔2016〕135号)、《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冀张煤安监〔2014〕2号)、《河北煤矿安监局关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整合改造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批复》(冀煤安监〔2016〕188号)。
  3.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西涧沟矿处以行政罚款7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西涧沟矿谎报瞒报事故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300万元。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将西涧沟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要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进度。张家口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7号、冀政发〔2016〕18号、张政字〔2017〕2号文件要求,制定2018~2020年逐年关闭煤矿计划和名单,并尽快公示。开滦集团要对资源整合煤矿一矿一策,逐矿提出淘汰退出处置方案。
  (二)开滦集团要切实履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实行实质性安全管控,对不能做到实质性管控的煤矿,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严格执行“三报表两图纸”制度,加强资源整合煤矿火工品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批火工品,并及时对火工品使用情况、用电量情况、井下技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采取驻矿盯守和巡查方式,切实加强驻矿包保工作,加强对包矿驻矿盯守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双停矿井的复产复工验收。
  (三)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张家口市政府要逐矿研究兼并重组煤矿的重组方案,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张安监〔2017〕166号文件的规定,采取停供火工品、远距离断电或限电等有效措施、落实“双锁”制度,盯死看牢停工停建煤矿;要督促蔚县政府严格落实“五包一”制度,加大督查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驻矿盯守人员不认真履职的问题,对已批准技改的煤矿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查产量、查用电量、查火工品、查劳动用工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执行冀安委办〔2017〕64号文件要求,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切实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上报事故情况。要加强对事故信息的分析甄别,要做到现场核实所属公司或煤矿上报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方政府对群众举报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44号)的规定,组织公安、监察、工会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请抓紧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公布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3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  送:省安监局、国资委,张家口市安监局、纪委、公安局、总
工会、检察院,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
本机关:局领导,政策法规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人事
培训处,办公室,安全监察一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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