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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6-20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分享: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时25分(北京时间,下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94.0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同志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救援工作。

在北京开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自治区主席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部署。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同志、昌吉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经过24小时的抢险救援,1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遗体运至地面,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2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议成立了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局长吴甲春担任,事故调查组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5名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吸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 公司、煤矿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概况

2000年6月由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改制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性质为民营股份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2名股东,王振平出资比例为81.56%,刘建刚出资比例为18.43%。 2012 年 3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由王振平变更为折社田; 2013 年 3 月 4 日 ,董事长王振平通过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折社田行使董事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折社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李增田协助折社田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杜文亮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李增田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无安全管理资格证);副总经理王小平负责设备、材料供应、原煤销售等工作;总工程师杨继海(享受副总经理待遇)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工人培训工作。

公司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公司领导层直接参与煤矿管理工作。

公司由1个煤矿构成,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2.煤矿基本概况

煤矿位于呼图壁县南部山区的雀尔沟矿区中段的白杨河河谷北侧,北距呼图壁县城 83km ,交通较为便利。行政区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

煤矿前身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始建于1991年,属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9年1月,煤矿通过9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2010年8月通过提升系统改造验收,2011年2月,核定生产能力为63万吨/年。

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持有营业执照,证号:650000150000125,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21 日 ;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02010111120105795,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新)MK安许证字﹝2013﹞ 51G 2Y1,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矿长孔凡宇持有安全资格证,证号:11165010000478、矿长资格证证号:MK650000017,有效期至2014年4月。

矿长孔凡宇,负责煤矿原煤生产方面的生产安全工作;安全副矿长范永堂,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彭军,负责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王德志,负责煤矿的生产组织工作;通风副总工唐文弟负责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和一通三防的技术资料管理,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地测副总工李优负责煤矿测量放线工作、探放水技术工作、施工落实、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软件资料,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煤矿设置生产技术、调度、通风安全、地测、机电、安全监控等职能部门和综采队、掘进队等生产单位。安通科长雷华章(兼安全培训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成龙、调度室主任高长锁(行使矿领导下井带班职责)、综采队队长邓海、综采队副队长罗伦斌,掘进队队长陈芝国、副队长陈芝辉。各科室未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综采队没有配备技术人员。上述公司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煤矿现有员工104人。

(二) 矿井自然开采条件

井田东西走向长 2.4km ,南北倾向宽 1km ,面积 2.0312km 2。井田构造总体为一北东倾向的单斜构造,倾角10~20°。井田内含煤地层为中侏罗统西山窑组,共含煤8层。矿井主要可采煤层有B4、B2、B1煤层,截止2010年7月矿井可采储量3972万吨。现开采B4煤层,厚度11.56~13 .78m ,平均厚度 12.65 米 ,倾角10~14°;煤层为自燃煤层,自然发火期为6~12个月;煤尘具有爆炸性,火焰长度≥ 500mm ;煤层为31号不粘煤,原煤挥发分为31.51%~32.84%;煤质坚硬,坚固性系数f为2~3;煤层顶板坚硬,直接顶为0~8 .5m 的泥质粉砂岩、中粗砂岩,基本顶普氏硬度系数f为6,厚度 32.5m ,粗砂岩,不易冒落。2011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 1.48 m3 /min,相对涌出量 0.95m3 /t,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 1.36m3 /min,相对涌出量 0.88 m3 /t。

(三)矿井各环节状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田中部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3条井筒。主斜井使用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原煤运输任务;副斜井使用单钩串车提升,担负矿井设备、材料的提升任务;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风井装备两套FBCDZ№16/2×55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配套电机功率2×55kW,采用变频调速调节风量。矿井通风设计确定矿井总风量为 2223 m3 /min,B4-03综采工作面需风量 800 m3 /min。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矿井测风记录显示,矿井总风量为 2328m3 /min,总回风量为 2356 m3 /min,风压为190~200Pa;采煤工作面进风量为 923 m3 /min,回风量为 929 m3 /min。

矿井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井底水泵房安装有3台IS125-100-315型水泵,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矿井装备一套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128型人员定位系统,事故当班34人,有18人佩戴定位识别卡,有16人未佩戴定位识别卡。

采煤方法为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

矿井开采水平为+ 1514m ,回风水平为+ 1568m 。

(四)采区概况

井田内f1正断层落差40~55m,控制长度 2900m ,f2正断层落差0~10m,控制长度 1000m ,两条断层近于平行,在两条断层之间形成了长度约 700m ,宽度150~200m相对独立的块段。 2012年10月,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编制《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断层边角煤回收方案》(以下简称《回收方案》),对该块段的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进行设计,采用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仰斜开采。2012年12月,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该《回收方案》。该《回收方案》中的采煤工作面即B4-03综采工作面(事故工作面)。

(五)工作面概况

1.设计及规程、措施编制情况

2012 年 6 月 27 日 ,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以下简称开采设计),设计工作面长度 120m ,割煤高度 2.9m ,放顶煤高度 7.68m ,割4刀放1次顶煤,循环进尺 2.4m 。

2013 年 6 月 16 日 ,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B4-03综采工作面布置在f1和f2断层中间,为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运输顺槽长 790m ,材料顺槽长 640m ,开切巷(净高 2.8m ,净宽 6.46m )长度 80m ,安装支架53副。工作面采煤高度 2.8m ,放煤高度 7.88m ,采放比1:2.81,割四放一,循环进度 2.4m 。工作面顶煤预裂爆破与步距放顶(循环放顶)同步进行,炮孔布置方式“从上下顺槽向工作面斜交单孔布置方式,在周期来压区域内,决定在上、下顺槽每组各布置一个老顶孔,一个老顶孔辅助孔,一个端头孔”。 2013 年 6 月 15 日 ,煤矿批准了《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以下简称初放设计)。初放设计规定:初次放顶炮孔分为3组,第一组C型炮眼布置在开切眼内靠北帮,距开切眼中心线 1.75m ,眼距 5m ,眼深 9.5m (垂深 8m ),装药长度 3.5m ,封孔长度 6m ,与开切巷平行,呈“一”字型分布,共布置16个炮眼,主要作用是破碎开切眼上部顶煤;第二组A型炮眼垂直于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 5m ,眼深 32m (垂深 25m ),装药长度 15.27m ,封孔长度 16.73m ,共布置17个炮眼,主要作用是切断工作面的老顶,以保证后期循环放顶工作正常进行;第三组B型炮眼垂直于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 5m ,眼深 28m (垂深 20m ),装药长度 9.62m ,封孔长度 18.38m ,共布置17个炮眼,主要作用是辅助爆破孔。采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和导爆索起爆。

2.事故前,工作面布置及工作过程

2013年6月,B4-03工作面安装完毕,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和材料顺槽各布置一组隔爆水袋棚,水棚长度 24m ,安设24个容积 40L 水袋。

6 月 14 日 工作面割煤2刀,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止生产。 6 月 23 日 ,煤矿地面发生雷管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1人,县政府停止供应全县煤矿火工品, 6 月 25 日 ,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呼煤管处字〔2013〕36号”监管指令,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施工作业,只允许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排水工作。

8月煤矿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提出进行整改工作的申请,9月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同意煤矿进行整改,10月恢复火工品供应。至 11 月 17 日 ,工作面向前推进了 1.2m (2刀),在工作面液压支架后部打了17组初次放顶炮眼,每组3个眼,分别为初放设计中A、B、C型炮眼。炮眼数量比初放设计多,炮眼布置方式、参数与初放设计基本一致。在上下顺槽各打了2段循环放顶炮眼,第一段在距工作面煤壁向外 35m 的位置,第二段在第一段向外 25m 位置,每段3组炮眼,组间隔 7m ,每组3个炮眼,上下顺槽共施工了36个爆破孔。

11 月 17 日 晚煤矿召开调度会,会上煤矿领导对初次放顶爆破的放炮位置及其它事项进行讨论。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杨继海主持,参加人员:高长锁、彭军、殷浪涛、李仁强、李优、李成龙、罗成怀、李真文、范永堂、唐文弟、邓海、雷华章。会上杨继海提出 “我们还是在井下放,前面和其它地方都是这样放的,写都要写在地面起爆”,孔凡宇回应“这样的事,不出问题没人找我们,但出现问题,我们就是违章指挥”。

11 月 19 日 ,呼图壁县煤炭局对该矿进行检查,同意该矿进行初次放顶工作,待检查出的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报县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业。 11 月 20 日 早班开始,该矿组织工人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进行装药。至 11 月 28 日 ,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炸药已装填完毕。 11 月 29 日 早班割煤2刀,中班开始至 11 月 30 日 对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进行了爆破。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工作面上部留有 3m 左右的顶煤,该矿认为初次放顶效果不好。

11 月 30 日 晚煤矿召开调度会,讨论顶煤处理等事项。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李增田主持,参加人:高长锁、彭军、范永堂、李优、唐文弟、马传军、殷浪涛、李成龙、李仁强、邓海、李真文。会上决定在工作面进行架间打眼对顶煤进行爆破。 12 月 1 日 早班,在液压支架后立柱位置和前梁与顶梁联结处各布置一排顶煤爆破孔,并进行了爆破。由于炸药不够,实际炮眼并未完全按安排布置。 12 月 1 日 中班割煤3刀。 12 月 2 日 早班和中班,在工作面打架间爆破顶煤的炮眼。 12 月 2 日 晚上至6日,因停电,采煤工作面没有作业。 12 月 3 日 煤矿得到昌吉州煤炭局来矿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通知,孔凡宇安排夜班用煤沫将架间炮眼堵上。8日中班,对 12 月 2 日 打的架间眼进行了爆破。8日晚调度会,该矿通过了采煤作业定额,从 12 月 9 日 起,综采工作面从计时工资制改为计件工资制,按工作面产量给作业人员给付工资。 12 月 9 日 早班割煤三刀,9日中班至10日中班,进行放煤,打了一排架间眼并装药。11日早班对架间眼进行爆破,割煤三刀。11日中班至12日早班,打工作面架间眼并装药。

由于工人不足,采煤工作面实行两班工作制,早班9时至21时,中班21时到次日9时。矿井带班矿领导、电工、瓦检工、皮带机司机等实行“三八工作制”。

截止事故前,工作面已推进 7.8m (13刀),共完成了3排架间眼的爆破(不包括 12 月 1 日 架间打眼爆破),三个循环,采出煤量约5000吨。

3.事故时井下作业地点

事故当班井下作业工作面共2处,分别为:B4-03综放工作面、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B1煤层开拓巷道已于2012年9月停止掘进,只进行通风、排水和瓦斯检查。绞车硐室布置在B4煤层中,设计长度为 52m ,该工程外包给四川煤建施工队,已掘 7m 。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3 年 12 月 12 日 17时15分,掘进队队长陈志辉召开掘进队二班班前会,班长吴恕弟、瓦检员王家领和6名掘进工共8人参加了班前会,当班安排支护和出渣。调度室主任、中班带班领导高长锁17时5分领矿灯,在巡视地面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后,17时58分从副井入井,到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看了交接班记录,察看外包的绞车硐室掘进面,到了综采工作面,未见到头班跟班领导杜文亮,见到了综采队队长邓海。由于高长锁未参加11日晚调度会,邓海向高长锁转述了晚调度会的工作安排,并向高长锁交待了本班遗留的工作。20时58分,高长锁升井,主持召开综采队中班班前会,采煤队副队长罗伦斌、罗成怀和21名综采队工人,共计24人参加了班前会。工作安排:紧固前后刮板运输机挡煤板螺丝;外移下端头的排水泵;领5个架间眼的炸药,上下端头打4个炮眼,将4个炮眼及早班因炸药不够而未装药的一个眼的炸药装好;工作面放煤,放完煤后进行放炮作业。22时42分,高长锁与罗伦斌等人从风井入井,到达工作面时作业人正在进行扒煤,高长锁也参与了扒煤。13日凌晨0时58分,高长锁离开工作面,至此时,该班作业人员仍在扒煤,未在工作面进行过放炮。1时14分,高长锁到达井底车场,见井底车场水漫上来了(水泵坏了),给监控室打电话,查到当班电工在+ 1561m 运输平巷,高长锁打电话给电工,让其马上到水泵房修水泵。1时25分左右,高长锁填完矿领导交接班记录后在水泵房硐室口面朝副井口,突然感到后面冲击波来了,被冲击波冲到信号硐室打点器处,倒下时抓住了硐室口的一根角钢,这时听到一声响。高长锁随即站起来,进入信号硐室给监控室等地打电话,均无反映,意识到电话已经不通后,即从信号硐室回到井底,副井风向已经正常。电工孟祥云从后面跑过来,两人即从副井升井,时间为13日凌晨1时31分。高长锁升井后到了监控室,安排监控员给矿领导汇报,然后回到副井口。不久,总工杨继海到达井口,安排高长锁在井口警戒,防止人员盲目入井施救。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7名作业人员(含1名伤员)、主井煤仓放煤工、运输石门刮板运输机司机、瓦检员、主井皮带司机等10人自救升井(高长锁、电工孟祥云已在前面升井)。

当班34人,自救升井12人,22人被困井下。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煤矿分别向昌吉州矿山救护队和呼图壁县煤炭局报告。呼图壁县煤炭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了报告。昌吉州矿山救护队于13日3时45分到达事故矿井, 13日4时35分由副井入井进行第一次搜救,找到3名遇难人员;行进至B4-03运输顺槽 173m 处,遇到巷顶冒落无法通过,返回至地面。7时43分左右,指挥部决定由自治区矿山救护基地入井进行第二次搜救。侦察小队由B4-03采煤工作面轨道顺槽进入开展搜救,行进至距工作面煤壁 30m 处时,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具有生命体征,及时运送升井抢救(该伤员因抢救无效,于 12 月 22 日 2 时 40 分 死亡);侦察队穿过工作面下端头至运输顺槽并前行搜救 5m ,原路返回升井。随后,指挥部决定进行第3次入井搜救,23时20分,找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1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井下遇难人员全部运至地面,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至 12 月 23 日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完成对死难者家属的赔付等善后工作。

三、事故类别、地点、时间

(一)事故类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二)事故地点: B4-03综采工作面。

(三)事故时间: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 时 25 分 。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燃综放面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并形成了瓦斯爆炸;冲击波沿运输顺槽、+ 1561m 运输平巷传播途中,联络巷、探巷内积聚的瓦斯以及运输顺槽、+ 1561m 运输平巷扬起的煤尘参与爆炸,形成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矿井技术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生产。

(1)煤矿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的规定,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批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

(2) 2013 年 11 月 30 日 ,初次放顶布置的炮眼爆破完成后,违反呼图壁县煤炭管理局复查决定书(呼煤管复字〔2013〕42号)第3条“待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报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业”的指令,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决定工作面继续推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B4-03综放工作面在开切眼布置的切顶孔爆破后,在工作面架间顶梁处布置架间炮孔处理顶煤,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煤矿编制的《B4-03综放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没有对工作面初次放顶的顶板、顶煤冒落范围、冒落程度等放顶效果标准进行明确,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措施;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

2.弄虚作假,蓄意隐瞒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煤矿有关人员明知该煤层顶板、顶煤难以自然冒落、需要进行爆破处理的情况下,《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仍然写的是“B4煤层顶板冒落性较好,随采随垮,能及时充填采空区”。

(2)煤矿有关人员采用将架间眼用黄泥封堵外抹煤沫及在支架顶梁间放置大块煤的遮挡方式,掩盖在工作面采用架间眼爆破处理顶煤的违法事实。 11 月 17 日 该矿晚调度会对初次放顶爆破的起爆位置是设在井下还是地面问题进行了讨论,决定实际放炮地点设置在井下,但在编制安全措施时将放炮地点写成在地面,以应对煤炭管理部门的检查。

(3)在图纸上编造高程数据,掩盖B4-03工作面开切眼实际标高。

3.放炮管理混乱。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炮线布置在巷帮电缆架上,放炮器没有集中管理,且使用人不固定;在采煤工作面放顶煤的同时进行架间打眼装药作业,打眼与装药多次交叉平行作业;装药后没有及时爆破,等数个班后再集中进行分次爆破;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人员应撤出工作面至+ 1549m 材料运输平巷,实际井下爆破时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放深孔炮警戒距离仅 150m 。

4.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煤矿设置的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除设有部门负责人外,没有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履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调度指挥职能;煤矿部分岗位和职能部门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有以正式的文件下发并执行;任命的部分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井下安全监督检查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

5.职工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部分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部分职工对于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放炮距离也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等违法违规现象习以为常。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为放顶煤采煤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6.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措施计划对综放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实际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放炮未使用水炮泥。

7.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虽然多次对该矿进行了检查,但对白杨沟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整改情况不掌握,对煤矿违规违章放顶煤、回采作业等问题失察;未督促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对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进行报批,对残采开采方案设计审查把关不严。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罗伦斌,综采队副队长,事故当班B4-03工作面跟班队领导。违章指挥,违规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折社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任命的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参与井下安全管理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七条;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劳动时间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未为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配备专职技术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问题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折社田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2.孔凡宇,中共党员,煤矿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决策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孔凡宇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建议开除其党籍。

3.杨继海,中共党员,煤矿总工(享受副总经理待遇),主管煤矿安全技术等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未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放炮地点等违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组织审查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开除其党籍。

4.杜文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方式,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实施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5.李增田,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煤矿全面工作,负有井下安全检查职责,无安全资格证。参与决策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高长锁,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李成龙,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与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邓海,综采队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实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采空区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下组织回采工作,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9.王德志,白杨沟煤矿生产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未达到预期效果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爆破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0.范永堂,安全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1.唐文弟,通风副总工程师,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于煤矿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14万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2.彭军,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决策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9996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给予党内留党察看。

13.李优,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弄虚作假,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掩盖B4-03工作面开切眼实际高程,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六)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9995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4.雷华章,安全科科长,分管培训工作。长期不在岗,未能完全履职。对于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放炮存在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1.章立波,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不力;县煤炭局对于白杨沟煤矿在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缺失,对设计初审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谢东,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处理不力,领导安全监管办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郭晓飞,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不到位,组织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安全大排查不落实,未对停产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斌,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全局党务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力,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措施不得力,对干部履职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所属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阿达力,中共党员,呼图壁县副县长,负责煤炭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扎实,治理和防范重大煤矿事故隐患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拥军,中共呼图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曾春雷,中共呼图壁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领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王冬生,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查煤矿采煤方法时,未提出有关瓦斯防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未及时安排对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双闭环管理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陈勇,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设计审批把关不严,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和治理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汪顺祥,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贺永君,中共党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副局长,负责昌吉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等问题监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要建军,中共党员,昌吉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昌吉州副州长、准东开发区书记,分管煤炭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违法事实及后果分别进行裁量:

1.煤矿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白杨沟煤矿处200万元罚款。

2.煤矿越界开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40万元罚款。

3.煤矿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建议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90万元罚款。

4.煤矿将井下掘进工作面进行劳务承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80万元罚款。

5.煤矿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提供虚假图纸,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建议依据本条第一款,对煤矿处9万元罚款。

6.煤矿采取欺骗手段,隐瞒架间打眼爆破的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建议依据本条第一款,对白杨沟煤矿处9万元罚款。

7.煤矿任命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八条,建议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1.9万元罚款。

8.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七条;建议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

对上述进行合并处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处632.8万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力量的建设、依法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夯实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部署、落实,针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自治区新政办发〔2013〕143号文件,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全面提高办矿条件和门槛。要引进有资金、有技术、特别是有煤炭开采经验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合作、托管煤矿等改组改造方式,提高办矿、管矿水平,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管理、技术、装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要带血的煤”、“不要带血的GDP”。要加强煤矿停产、整改、复产、复工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把住复产、复工验收的签字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管行业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教育和监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严肃认真地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增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针对煤炭行业专业性强、工作环境艰苦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力量建设,配好懂专业、会管理、能执法的专业技术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津贴,落实奖惩制度,落实政治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可信赖的执法队伍。要树立抓好安全也是政绩,也是成绩的观点,对在安全上做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重用和提拔,保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促进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健康发展。

(二)昌吉州、呼图壁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要有针对性地抓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广泛采用“四不两直”的检查方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加强对停产矿井、整改矿井的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格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于那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采放比大于1:3的,煤层平均厚度达不到 4m 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煤矿,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诚信守法,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要做到诚实守信,敬畏生命,依法经营,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权责匹配,提高管理层的决策能力;要完善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中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漏洞。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严把技术关口;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彻底杜绝工作面架间打眼装炸药爆破处理顶板、顶煤。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现场管理、突出抓重点。

要紧紧盯住易发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工艺,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跟班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放炮管理,放炮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放炮器做到集中管理、专人使用,放炮作业必须使用水泡泥,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六)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强化劳动施工组织管理,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员工权益。

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维修技能的培训;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严禁在工人数量不足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严禁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违法变相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煤矿企业劳动施工组织要在三八制基础上,积极推广施行四·六工作制,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

(七)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新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