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11时55分,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以下简称涌山煤矿)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81t,瓦斯量13806m3,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3.0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副省长作了重要指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能源集团公司、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月4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会同景德镇市监察局、景德镇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未派人参加)、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德镇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专家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涌山煤矿始建于1969年7月,1974年6月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20万吨/年,2014年实际产量19.98万吨。2004年实行了政策性破产重组,成立了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改制成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
矿井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00020091211220053814,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60281120001321,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负责人:方麟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MK安许证字[2015]066,有效期至2018年2月11日,主要负责人:方麟祥。
矿井现有在岗职工972人,设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瓦斯抽采队、调度室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矿井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是矿长方麟祥,党委书记周西华,生产副矿长王晓俭,总工程师黄义斌,安全副矿长罗晓燕,机电副矿长石少青,生产副总工程师洪胜球,安全副总工程师陈清华,通风副总工程师余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矿井地质、开采及有关系统情况
矿井开采三叠系安源煤系,共13层煤。煤层赋存不稳定,其中二煤、三煤、四煤、五煤、六煤、八煤等共6层煤部分可采,煤层倾角680~850,厚度0.5m~3.5m。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暗斜井,采用俯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共有三个水平四个采区:一水平(-120m)已开采完毕、二水平(-270m)仅有26采区正在生产,三水平(-475m)为当前主要生产水平,有31、32、36三个采区。
矿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方式,主、副斜井进风,西风井回风,风井安装了2台BD-8-N0.23型主要通风机,矿井总进风量4121 m3/min,总回风量4268m3/min。
地面设置了永久瓦斯抽采泵房,安装了两台2BEC-500型水环式真空泵,额定流量为145m3/min。井下配备了四台移动瓦斯抽采泵,两台ZWY-20/37型,额定流量为20m3/min;两台ZWY-17/35型,额定流量为17m3/min。
2012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绝对瓦斯涌出量14.91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5.02m3/t,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二煤、三煤、四煤、五煤、六煤、八煤均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建立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
矿井三班制作业,晚班0:00时—8:00时,早班8:00时—16:00时,中班16:00时—24:00时。
事故当班共有167人下井,其中32采区18人,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7人。
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为生产副总工程师洪胜球,当班在36采区跟班,至事故前未到32采区。
事故班矿值班领导是通风副总工程师余伟,井口调度室调度员童有亮。
(三)事故采区及事故工作面情况
1.32采区情况。
32采区位于矿井三水平(-475m)东翼,有四煤、五煤、六煤三层煤可采,四煤~五煤、五煤~六煤层间距分别为48.9m、10.3m,其中下覆四煤突出危险性较小,作为保护层开采。
四煤32406采面(-330m~-400m区段)2010年10月回采结束,32408采面(-400m~-435m区段)2012年12月回采结束,32410采面(-435m~-475m区段)正在回采。
五煤32506采面(-330m~-400m区段),2014年12月回采结束。
六煤32606采面(-330m~-400m区段)2014年10月份回采结束,32608采面(-400m~-465m)正在准备。
事故当班32区32410回采面、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32608开切上山掘进工作面、-400m~-330m溜矸眼掘进工作面无人作业。
2.事故工作面情况。
32506采面回采结束后,为便于32506采面拆架,2014年10月29日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施工2个拆架上山与32506架子面贯通,其中:1#拆架上山于2015年元月25日贯通架子面;2#拆架上山设计是先沿五煤-390m标高自东向西掘进平巷(即事故工作面: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30m后,再施工40m的上山(即2#拆架上山)与架子面贯通。
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2014年11月2日开始施工,2日~9日正常掘进,11月10日后停工。2015年2月11日恢复施工,2月16日~2月24日春节期间放假停工,2月24日恢复通风,2月25日早班开始掘进。至事故前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共掘进24m。
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巷道设计情况:梯形断面,上净宽1.8m,下净宽3.0m,净高1.9m,净断面积4.56m2。金属棚支护,棚距0.6m。
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采用FBD№5.0/2×7.5型局部通风机供风,一用一备,直径500mm抗静电阻燃风筒。
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各安装一只甲烷传感器,掘进期间未出现甲烷浓度超限现象。
事故当班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共7人。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负责掘进,溜子司机李德泉负责开溜子,通风工王水萍负责风筒管理,瓦检员魏良强负责检查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及-400m溜矸眼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安全员朱金平负责安全检查,采掘一区副区长张德林跟班。
3.五煤地质及瓦斯基础参数情况。
煤层厚度3.5m, 倾角700。
伪顶为炭质页岩,直接顶、老顶为粉砂岩;伪底为炭质页岩与煤岩互层,直接底为粉砂岩、老底为细砂岩。事故工作面迎头靠顶板侧约2m左右为夹矸,靠底板侧约1m左右为煤。
瓦斯参数: 2012年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测定,瓦斯压力1.0MPa,瓦斯含量25.17m3/t,瓦斯放散初速度△P=19.74,煤坚固性系数f=0.31,孔隙率6.79%,煤层透气性系数λ=0.012m2/MPa2·d。
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
4.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防突情况。
(1)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下覆四煤作为五煤保护层开采,四煤开采情况:32406采面(-330m~-400m区段)2009年2月开始回采,2010年10月回采结束;32408采面(-400m~-435m)区段2011年12月开始回采,2012年12月回采结束。
区域预抽: 2013年2月18~6月7日,在32606-400m顶板巷布置了8个钻场,32606开切眼上山布置了2个钻场共10个钻场,每个钻场54个穿层钻孔,共540个钻孔,钻孔穿透六煤至五煤底板,抽采六煤及五煤瓦斯。
(2)区域效果检验
2013年7月乐平矿务局瓦斯研究室用直接法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对保护范围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共布置了5个检验孔,测得残存瓦斯含量分别为1#孔5.73m3/t, 2#孔5.76m3/t,3#孔6.20m3/t,4#孔5.98m3/t,5#孔6.17m3/t,结论为“该区域开采保护层保护范围效果基本有效”,并出具了《涌山煤矿32采区32506工作面开采保护层效果检验结果报告》,乐平矿务局《关于涌山煤矿32506工作面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结果的批复》(乐矿通字〔2013〕16号)文对此报告进行了批复。
(3)区域验证
2014年11月6日、7日连续两天,涌山煤矿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测得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钻屑量Smax的最大值分别为16mmh2o ,3L/m,均小于乐平矿务局规定的临界值25mmh2o,5.4 L/m; 矿总工程师黄义斌签署了“同意进尺30米”的意见。
(4)局部防突预测
2015年2月份共进行了7次局部防突预测,测得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钻屑量Smax 的最大值分别为14mmh2o,3 L/m,均小于临界值。
(5)安全防护措施
32采区-475m石门设有采区避难所。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400m底板抽放巷、-330m回风巷均设压风自救袋。-400m底板抽放巷设反向风门一组。
二、事故前乐平矿务局工作情况
1.2008年9月7日,乐平矿务局下达了《关于下达北部矿区新水平、新采区突出预测值指标△h2临界值的通知》(乐矿通字〔2008〕23号),确定涌山煤矿三水平五煤层△h2临界值为250Pa。
2.2012年7月~10月,乐平矿务局委托煤炭科学总院沈阳研究院对涌山煤矿二煤、四煤、五煤等3层煤进行瓦斯基本参数测定。
3.2013年5月30日,乐平矿务局对涌山煤矿32506工作面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结果进行了批复,下达了《关于涌山煤矿32506工作面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结果的批复》(乐矿通字〔2013〕16号)文件。
4.2014年9月16日,乐平矿务局对局属各矿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采掘方案进行了审查。
5.乐平矿务局每月对局属各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6.乐平矿务局每天对局属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度。
三、事故经过、报告、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5年2月28日晚班(0:00-8:00时),涌山煤矿抽采队对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为:△h2值为8~14 mmh2o,Smax值为2~3L/m。矿总工程师黄义斌签署了“进尺2m”的意见。
2月28日早班(8:00-16:00时),采掘一区副区长张德林安排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到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掘进。
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到达工作面后,先用手镐将底板侧及巷道中间部分煤体挖进去约0.6m,顶板侧尚有约厚0.7m~0.8m夹矸挖不动,就用风煤钻在顶板侧夹矸处打了2个炮眼,9时30分左右放第1次炮,放炮后瓦检员魏良强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为0.5%,无异常现象。出完煤后,10时30分左右放第2次炮,2个眼,炮后瓦斯浓度为0.6%,无异常现象。付新明、朱佩田开始架棚支护。
采掘一区副区长张德林、安全员朱金平进班到了该工作面,未发现异常现象,第1次炮前离开了工作面。
11时51分,大工付新明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响煤炮。调度员童有亮接到电话后通知停止掘进,等没有响煤炮后再做决定。
约11时55分,在-400m石门局部通风机处通风科瓦检员魏良强,被一阵风吹倒趴在地上,整个人被煤粉掩埋。不一会,他努力站了起来,向外走。
11时56分,地面监控室向矿调度室汇报:32506工作面瓦斯浓度2.2%。
12时10分,采一区职工在32-330m石门向调度室汇报:32-330m石门有煤尘飞扬,看不见人。
12时15分,通风科瓦检员魏良强来到-400m石门的电话机旁向调度室汇报:32506机巷有煤冲出来,局部通风机处堆满了煤。
矿调度室接事故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有关领导,并成立了事故抢救指挥部。
12时17分,总指挥、矿长方麟祥通知变电所切断32采区动力电源,撤出32采区所有人员,并电话请求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总队乐平大队(以下简称乐平救护大队)救援。
2.事故报告。
13时15分,涌山煤矿向乐平矿务局报告了事故;乐平矿务局初步核实后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了事故。
3.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乐平救护大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第一小队救护队员带呼吸机进入32506-400m底板巷侦查,至32506-400m底板巷13m处(从-400m石门开始计算,下同),发现突出煤炭距巷顶只有26cm, 有风进入,但人员无法进入,返回。随后,第二小队从收作上山进入架子面侦察,沿架子面一直至架子尾溜煤眼处,未发现遇险人员。
随后,矿制定了抢险救援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组织人员从-400m石门开始清理突出煤炭。
3月1日4时43分,在32506-400m底板巷8.6m处发现第一名遇难人员,后查证为大工付新明。
3月2日3时15分,在32506-400m底板巷36.8m处发现第二名遇难人员,后查证为溜子司机李德泉。
3月2日8时20分,在32506-400m底板巷41.6m处,发现第三名遇难人员,后查证为通风工王水萍。
3月2日18时02分,在32506-400m底板巷61.6m处发现第四名遇难人员,后查证为小工朱佩田。
至此四名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清理工作暂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4.事故善后处理。
为了清理出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3月4日早班(8:00~16:00)重新恢复清理工作,至3月9日早班清通了4#反眼上山以东的32506机巷回风系统。
考虑到突出煤层为急倾斜中厚煤层,突出情况不明,突出空洞不稳定,清理工作可能诱发再次突出,为确保安全,矿决定停止清理工作。
至3月13日,涌山煤矿与4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应力集中区掘进因放炮扰动作用诱发的以地应力为主导的煤与瓦斯延期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应急处置不力。在迎头出现响煤炮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矿值班调度员在第一时间接到井下汇报后,既没有请示矿值班领导,也没有命令事故工作面当班作业人员立即撤人,只是通知停止掘进,等没有响煤炮后再做决定。
2.对以地应力为主导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复杂性认识不足。一是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位于卸压保护范围内,在思想上产生麻痹,没有认识到该巷位于应力集中区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二是在应力集中区掘进没有采取矿山压力观测、分析等措施。
3.矿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一是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瓦斯地质图不规范,未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二是抽采队对防突预测、效检、区域验证钻孔的有关参数现场实测不规范;三是安全科仅对钻孔数量、深度、开孔位置等进行了验收,未对钻孔的倾角、方位角进行验收。
4.矿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32506拆架上山施工补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安排跟班领导现场指挥;二是未按《32506超前机巷掘进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支护;三是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当班没有专职瓦检员。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当班人员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迎头出现响煤炮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未先撤离、再汇报,贻误了逃生时机。
6.乐平矿务局对涌山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复杂应力集中区,乐平矿务局未提出在地应力作用下可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童有亮,涌山煤矿事故当班调度员。在第一时间接到井下汇报后,没有命令事故工作面当班作业人员立即撤人,只是通知停止掘进,等没有响煤炮后再做决定,贻误了逃生时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人员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人员
2.方麟祥,中共党员,涌山煤矿矿长,主持涌山煤矿全面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涌山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矿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上年度收入的40%的罚款,即罚款37272元(方麟祥2014年收入931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矿长安全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方麟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黄义斌,中共党员,涌山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4.罗晓燕,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5.余伟,中共党员,涌山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管理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事故班矿值班领导。对抽采队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通风科瓦斯检查工作不到位失察,事故班值班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6.程强,中共党员,涌山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具体工作。在组织制定《32506拆架上山施工补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时,没有针对事故工作面应力集中,地应力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矿井日常防突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7.张德林,涌山煤矿采掘一区副区长(正职待遇),事故班跟班区长。未按《32506拆架上山施工补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现场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8.吴杰锋,中共党员,涌山煤矿抽采队队长,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工作。对矿井防突预测、效检、区域验证钻孔参数现场实测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陈清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日常工作。对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布置在集中应力区未提出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意见;日常防突管理时未对钻孔的方位角进行验收;当班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廖东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通风科科长,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具体工作。未按规定对事故工作面安排专职瓦检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周西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党委书记,主持矿党委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涌山煤矿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王敏,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通风处处长,负责局属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对涌山煤矿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布置在集中应力区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失察,对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吴平德,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负责安全监察局的日常工作。对涌山煤矿安全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温跃华,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处处长,协助局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对涌山煤矿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骆黄艳,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局长兼局安全监察局局长,分管全局安全和职工教育工作。对涌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吴庭龙,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局长(常务)、总工程师,负责局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对涌山煤矿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付华东,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局长,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涌山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建议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
涌山煤矿,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60万元。
六、防范措施
1.涌山煤矿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2.乐平矿务局应加强防突管理工作。一是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参数分矿井、分煤层重新确定,并组织专家审定。涌山煤矿在防突参数重新确定前,停止在五煤层进行采掘活动。二是加强矿井防突技术研究,对复杂应力作用下煤与瓦斯突出机理重新研究,加强复杂应力集中区的矿山压力观测和研究,探索保护层跨石门不留煤柱开采技术;三是局通风处要加强对各矿井防突技术指导和日常矿井防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四是要督促各矿加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技术的日常现场管理。
3.加强矿井技术管理,优化采掘方案,合理采掘部署。特别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复杂应力集中区域。
4.加强采掘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作业规程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
5.乐平矿务局应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先期处置能力;二是认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职工井下安全生产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三是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及时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