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11时10分,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北团煤(以下简称“北团煤矿”)四采区0m南集运巷二石门的5#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北团煤矿隐瞒不报,且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组织工)八井在事故区域设置假栅栏。23时50分,北团煤矿四采区+0m水平东运巷发生次生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北团煤矿发生次生运输事故后,仍然隐瞒不报。北团煤矿“10·19”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不含事故罚)。
接到群众事故举报后,连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核实并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核实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或批示,要求核实事故伤亡人数、查明事放原因和瞒报情况,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等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称“福建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北团煤矿指导事故处置等工作,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处置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工作要求,经福建局与龙岩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2年10月22日,福建局牵头组织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资源局、总工会成立了北团
煤矿“10·19”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聘请了4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龙岩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井下测量、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类型、性质和责任;查明了煤矿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和连城县煤炭行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一)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二)北团煤矿证照情况
北团煤矿系证照齐全矿井。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0002013091120131285,生产规模21万吨/年,矿区面积11.0947Km2,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分别为620m~-350m、530m~438m和450m~280m,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闽)MK安许证字(2022) K4,安全许可范围: 煤炭开采(主井+385m,副井+395m,风井+447m,排平酮+410m,进风平酮+375m;采掘范围: 标高+275m~-150m,不含建设的四采区),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350423197409226557,有效期至2022年9月2日。
(三)矿井概况
1.开采条件。北团矿区划分为北团、隔川两个井田,主要开采二叠系童子岩组第三段2#、4#、5#煤层,1#下、6#煤层局部可采,均为低灰、中硫、低磷、高发热量、中熔灰分的无烟煤。2#煤层厚度0.4~1.12m,平均厚0.72m;4#煤层厚度0.41~217m,平均厚0.69m;5#煤层厚度0.62~2.9m,平均厚1.49m。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亚类(不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无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现象。截至2016年6月,矿井保有资源储量1015.89万吨。2022年9月,矿井公告生产能力15万吨/年。设计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采煤法,爆破 落煤,塘瓷溜溜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煤层厚度0.8m以下采用木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2.主要生产系统
(1)开拓情况。矿井采用平响暗斜井和斜井开拓方式,划分+0m、-200m两个水平,上、下山开采,布置三个采区,即:=采区、七采区和四采区,其中: 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20m~+275m一个区段:七采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共有-50m~+0m、-100m~-50m、-150m~-100m三个区段;四采区为建设采区,接替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建设工程主要内容为+150m绞车房、t0m排水系统、+150m~+0m轨道上山、+150m~+0m行人上山和+0m、+40m、+70m+110m、+150m区段石门运输巷等巷道,并增加+375进风平碉排研功能
矿井共有5个井口,即: 一号井+375m进风平响、二号井+385m主井、二号井+395m副共、二号井+410m排研平响和号井+447m风井
(2)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机械抽出式负压通风,进风并三个,即: 一号井+375m进风平响、二号井+385m主井、三号井+410m排研平硕;回风井两,即: 二号井+395m副井和三号井+447m风井。二号井+395m副井、三号井+447m风井分别配备2台FBCDZ-6-No.13B型矿用防爆对旋式轴流主通风机,电机功率2x30Kw.
(3)排水系统。矿井采用分区接力排水方式。北团共田通过采区-200m排水系统及二号#+395m副共下部+0m水平排水系统接力抽排,将矿井水从-200m抽排至+0m水平,再由+0m水平抽排至二号井+395m副井井口。隔井田通过三采区+0m水平排水系统,将矿井水抽排至三号井+410m排研平碉井口。
(4)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电源引自北团变电站10KV电网,另一回路引自罗坊变电站10KV电网。10KV双回路高压入井,在井下+0m水平的井底车场附近设+0m中央变电所。
(5)提升运输系统。二号井+385m主井设计承担全矿井的原煤运输,地面绞车房装备1台2.0x1.8-20型矿用提升机;三号井+410m排研绞车房兼三采区提升,装备1台JTPB1.6x1.5型矿用防爆绞车;七采区提升运输装备1台JTPB1.6x1.2型矿用防爆纹车。+0m水平运输大巷采用CJY7/6G型7吨架线电机车集中运输,各采区及水平采用2.5吨防爆蓄电池电机车运输。二号共副#+395m~+150m、三采区+410m~+0m人行上山、七采区+0m~-200m人行上山分别安设架空乘人装置。
(6)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矿井采用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KJ101(X)A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106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在各井口及监控值班室安装有视频监控。二号井+395m副井调度监控室具备相关数据的储存、查阅等功能.
(7)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游险系统。矿共在二号井+395m副井、三号井+410m排研平响空压机房共配备5台功率55Kw的LG-10/8型螺杆式空压机。采用ZYJ-M6型压风供水自救系统,与矿井压风系统共用管路系统。采用ZYJ-M6型压风供水自救系统,与矿井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共用管路系统。在+385m主井的+0m下部车场附近设置临时避难碉室
(8)通讯联络系统。矿井在二号井地面工业广场调度室设置1台SOC-P4810/500程控电话交换机,各主运巷、确室及采掘T作面配备KTH106矿用直通电话
(四)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1.历史沿革,北团煤矿原为连城县地方国有煤矿,1976年设计建井,设计井型6万吨/年,1980年8月建成投产。2002年11月,北团煤矿改制为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
2.煤炭资源整合。2009年1月、2010年5月,经原省经贸委批复同意,以北团煤矿为主体整合连城县上江煤业有限公司上江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10年6月,经原省经贸委同意,该矿井资源整合建设规模由9万吨/年调整为15万吨/年2011年12月,经原省经贸委批复同意,以整合后的北团煤矿为主体整合连城县罗坊煤矿有限公司罗坊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经北团煤矿组织施工建设,2015年4月,北团煤矿资源整合项目竣工验收
3.改建工程。2016年10月,经原连城县煤管局改建工程项目立项,原龙岩市煤管局改建项目核准,同意北团煤矿实施改建工程。北团煤矿改建工程分为一、二等两期工程,一期工程为三、七采区建设,二期工程为四采区建设,接替三采区。2017年1月,原龙岩市煤管局分别批复该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初步设计。同月,原连城县煤管局同意开工建设。2018年8月,原龙岩市煤管局批复同意该改建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联合试运转,并要求暂停四采区建设,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相互影响的论证,经批复后方可继续四采区建设。同年11月,北团煤矿改建工程一期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2月、6月,龙岩市工信局分别批复该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初步设计,设计建设工期24个月。同年6月,北团煤矿向原连城县煤炭行业发展中心提交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的备案函并开工建设。2022年5月,北团煤矿向连城县工科局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经连城县工科局组织审查确认,向龙岩市工信局提出延期申请。同年6月,经龙岩市工信局同意,该改建工程(二期工程)]期延至2022年11月7日。
4.实施采掘接续优化。2022年5月,北团煤矿编制《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北团煤矿采掘接续优化改造方案》
该方案主要内容为: 对2021年原有的4采12掘共16个采掘工作面进行优化调整,优化后共8个采掘工作面。2022年6月龙岩市工信局批复该优化改造方案
经调查,北团煤矿未按照批复的优化改造方案组织生产建设,实际在井下布置采掘工作面共计37个,其中:采煤工作面19个,进工作面18个。各采掘工作面分布为: 老五采区布置4采1共计5个采掘工作面;七采区布置7采6掘共计13个采掘工作面;三采区布置4采5掘共计9个采掘工作面;四采区布置4采6掘共计10个采掘工作面。
2021年,北团煤矿原煤产量8.7万吨,其中四采区原煤产量0.4455万吨。2022年1月~10月19日,北团煤矿原煤产量约5.6万吨,其中四采区+0m南集运巷原煤产量约0.651万吨。
(五)北团煤矿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等情况
北团煤矿配备“五职”矿长,即:矿长黄某某,总工程师林某某,生产副矿长叶某某,安全副矿长赖某某,机电副矿长伍某某。矿长黄某某全面负责北团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林某某负责北团煤矿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叶某某负责北团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赖某某负责北团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伍某某负责北团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工
北团煤矿设置有生产、安全、机电、调度等相关职能部门。副总工兼生产科长罗某某,安全科长罗某某,机电科长施某某,调度室主任范某某,并配备专职安全员8名、特种作业人员34名.
2022年1月1日,北团煤矿与龙岩市煤矿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经调查,北团煤矿对井下安全生产实际采取片区管理模式,即: 按照井下生产水平、区段等将矿井划分为6个片区,由矿长等相关人员分别负责。其中:矿长黄某某负责二号井七采区-100m区段北翼:总工林某某负责二号井七采区-100m区段南翼:生产副矿长叶某某负责三号井四采区;安全副矿长赖某某负责三号井三采区;副总工吴某某负责七采区-50m区段南翼、老五采区+150m区段和+0m水平北石门;副总工兼生产科长罗某某负责七采区-150m水平
(六)矿井隐蔽井口(通道)等情况
北团煤矿为掩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逃避地方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远程视频监控,于2022年8月分别在三号井+410m排研平碉等井口设置了隐蔽井口(通 道),用于作业人员出入井和矿车运输。
经调查,北团煤矿在一号井+375m进风平响、三号井+410m排研平分别设置隐蔽井口,将原平响井口向外延伸约10m,改建为仓库等房屋,内部铺设轨道,将原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移动,在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前,将房屋的铁门关闭、上锁。在二号井+395m副井回风巷道的两道风门间设置隐蔽通道,与相邻的+395m通风机房连通,作业人员通过该通风机房出入井,并利用宣传牌进行遮挡
(七)北团煤矿采掘承包等情况
经调查,北团公司采取个人承包的方式,将北团煤矿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承包给个人组织生产作业。采掘承包合同中约
定了承包范围、支付方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自2021年12月,崔某某承包四采区+0m水平南翼掘进工程,2022年4月,崔某某又增加承包了四采区+70m水平北翼掘进工程。
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概况
(一)连城县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连城县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安爆破公司”)位于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洪山村东环南路195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009年4月1日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87503121A,有效期至2059年3月31日;法定经理江某某,董事长林某某。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代表人、舌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350000130032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资质等级: 四级:从业范围: 设计施工;技术负责人王某某
(二)北团煤矿爆破工程作业情况
2022年1月30日,北团煤矿原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取得延期,无法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2月28日北团公司与物安爆破公司签订民爆物品仓库租凭合同,将北团公司民爆物品储存库出租给物安爆破公司使用,租凭期限至2022年6月7日。3月9日,物安爆破公司与北团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合同明确爆破作业点为北团煤矿指定的矿界范围内的合法]作面,有效期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6日,物安爆破公司与北团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延期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10月11日,物安爆破公司与北团公司签订爆破作业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1日.
2022年3月10日和6月6日,物安爆破公司先后向连城县公安局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登记
经调查,物安爆破公司与北团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前,将北团煤矿江某某等相关人员变更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任命北团煤矿副总工严某某担任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物安爆破公司与北团公司爆破作业合同终止后,又将上述人员变更至北团煤矿名下。期间,江某某等相关人员的工资及“五险”实际均由北团煤矿支付。
2022年3月11日至10月11日期间,物安爆破公司实际上未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北团煤矿#下各生产作业所票的民爆物品仍由该矿爆破员等相关人员领取、带入井下使用。物安爆破公司实际上未编制爆破技术设计等相关文件,对北团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地点是否在改建丁程(二期丁程)建设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等情况失管失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发生区域位于北团煤矿三号井四采区+0m水平。经委托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实测,事故发生区域在该矿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根据北团煤矿改建工程(二期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发生事故的四采区+0m南集运巷二石门的5#采煤工作面(以下管称“南5#采煤工作面”)不属改建项目工程设计范围。
1.南5#采煤工作面概况
南5#采煤工作面直接顶、底板均为细粉砂岩,煤层厚度0.2m~1.6m,倾角约61,为急倾斜煤层。该工作面只有一个下出口,为沿煤小眼,断面1.08m(宽)x1.1m(高),中间用木板隔开,左边溜煤,右边行人顺槽斜长约10m,坡度约32°,与采空相连通;木点柱支护,柱距约0.9m,柱径约12cm。自2022年以来,该工作面陆续组织采煤作业。
2.发生事故的矿用蓄电池电机车和运输巷道概况
(1)矿用蓄电池电机车(以下简称“电机车”)。电机车的主机铭牌已缺失,综合分析型号为5吨CTY5/6型矿用蓄电池电机车(见图12)。机械制动装置闻瓦、司机棚,前后灯以及蓄电池箱体右箱盖缺失,蓄电池箱体的两个连杆固定螺丝脱落,左箱盖-连杆螺帽脱落。蓄电池箱体右箱盖摆放在发生事故的运输巷道地面,规格1400mm(长)x550mm(宽)3mm(厚),质量约23Kg,右前方向下弯曲变形400mm,靠司机侧箱盖两根连杆弯曲变形,左边缘撕裂100mm,右前角有变形叫点痕迹
(2)运输巷道。该巷道为北团煤矿四采区+0m水平东运巷,距离二采区+0m水平的共底车场大约1485Km。该外巷道新面宽度2.3m,拱顶高度2.3m,坡度5%。,铺设24Kg/m钢轨,轨距600mm,采用11#矿用工字钢支架加水泥灌浆支护。运输巷道靠右边水沟侧的安全间距810mm,左边安全间距700mm,靠巷道右帮侧有一根稍突出的11#矿用工字钢,在1120mm高度处有一处轻微的碰撞痕迹。
(二)事故区域当班人员分布情况
经调查,2022年10月19日早班,北团煤矿四采区作业人数共计31人。其中: +70m水平4个采掘工作面合计13人,t0m南集运巷6个采掘工作面合计15人,安全管理人员3人。
北团煤矿四采区+0m南集运巷6个采掘工作面15人的分布情况为:南5#采煤工作面3人,北石门掘进工作面3人,北石门5#探煤小眼2人,南集运巷5#外探煤小眼3人,南集运巷5#沿煤掘进工作面2人,南集运巷掘进工作面2人。
(三)事故采煤工作面作业方式
经调查,北团煤矿南5#采煤工作面为单班八小时工作制。该工作面采用木点柱支护,气搞落煤,塘瓷溜槽溜煤,未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当班作业人员3人:班长袁某某,班员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杨某某负责在南5#采煤工作面采煤、支护等工作,曾某某负责煤炭装运。
(四)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经过
2022年10月19日早上5时30分左右,北团煤矿袁某某、曾某某和杨某某入井作业。10时30分左右,袁某某在南5#采煤工作面采出约6矿车的煤炭后,开始将上顺槽处的搪瓷溜槽拆除,杨某某负责将塘瓷溜槽搬运至右侧顺槽
11时10分左右,袁某某在拆完第3片塘瓷溜槽后,转身准备继续用气镐挖煤,迎头上帮大量煤炭突然垮落,瞬间将袁某某击倒、压埋。杨某某听到煤炭垮落声后,呼叫袁某某,但没听到回应。杨某某立即撤到平巷,到附近的采掘工 作面找人帮忙救援。正在附近的作业人员连忙进入南5#采煤工作面进行施救,并打电话向三号井井口调度室报告。
11时42分左右,北团煤矿三号井井口调度室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安全副矿长赖某某报告。赖某某分别向矿长黄某某、生产副矿长叶某某报告。黄某某组织赖某某等人下井救援
13时10分左右,施救人员救出壳某某,但已无生命迹象。施救人员将责某某抬至矿车,由一号井+375m进风平响的隐市井口运出至地面。
顶板事故发生后,北团煤矿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生产的事实,10月19日22时左右,矿长黄某某安排叶某某组织有关人员进》三号井,分别在三采区、四采区等生产作业地点设置假栅栏,并将装有煤炭的矿车拉出。
23时左右,电机车司机何某某、采煤工宋某某入井作业。两人到达三采区+0m水平井底车场后,何某某驾驶电机车载着某某行驶至四采区南集运巷矿车存放处,将6部装有煤炭的矿车拉到+0m水平北石门口外之后,开始设置假栅栏
23时50分左右,何某某驾驶电机车牵引6部装有煤炭的矿车往三采区+0m水平井底车场行驶,宋某某站在电机车司机室内,抓住蓄电池箱右箱盖把手保持平衡。大约行驶500m左右,电机车蓄电池箱的右箱盖瞬间弹出,击中宋某某右胸及右腹部,何某某立即紧急制动,电机车继续向前行驶约18m后停稳。何某某将顶在宋某某身上的右箱盖移走,继续向三采区+0m水平井底车场行驶。电机车到达三采区+0m水平井底车场后,何某某找到正在附近设置假栅栏的有关作业人员帮忙,并向三号#井口调度室报告有人员受伤。随后,何某某等人将宋某某拾到矿车内,提升至+410m的三采区上部车场,由三号井+410m排研平响的隐蔽井口升井。宋某某升井后,北团煤矿劳工科长李某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连城益民中医院
10月20日1时58分左右,宋某某转至连城县医院。经医生确认,宋某某已死亡。因李某某等人无法说明情况,连城县医院医务人员立即向连城县110指挥中心报警
经调查,北团煤矿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发生后,均未启动事故应急救捞预案,也未向签订协议的龙岩市煤矿矿山救护队请求救援,自行组织施救。
(五)事故瞒报、谎报和核查经过
经调查,北团煤矿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发生后,北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某某和总经理江某某、北团煤矿矿长黄某某等人均未按规定向连城县应急管理局、连城县煤炭行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煤服中心)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共同瞒报事故。在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核查时,北团公司总经理江某某、生产副矿长叶某某、管理人员钟某某等
人共同谎称宋某某系地面意外摔倒致死,共同谎报事故。
1.事故瞒报、谎报经过。顶板事故发生后,北团煤矿矿长黄某某向江某某电话报告井下发生事故,江某某打电话向赵某某报告。赵某某、江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等人串通瞒报事故。叶某某提议将袁某某的遗体送往龙岩市处理,随后叶某某、钟某某等人驾车将袁某某的遗体转运至新罗区殡仪馆存放
10月20日凌晨,北团煤矿次生运输事故受害者宋某某经三号井+410m排研平确的隐蔽井口升井后,北团煤矿劳工科长李某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连城益民中医院。1时58分左右,宋某某被转运至连城县医院。经该院医生确认,宋某某已死亡。因李某某等人无法说明死者等相关情况,连城县医院医务人员立即向连城县110指挥中心报警.
2.事故核查经过。10月19日20时40分左右,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煤服中心先后接到群众举报,称北团煤矿发生事故。连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煤服中心、当地乡镇政府以及派出所等部门派员赶赴北团煤矿开展事故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江某某、黄某某等人均矢口否认发生事故。核查人员在三号井+410m排研平响工业广场进行检查,在二号井395m副井调度监控室调取并回放当天各井口的监控视频。由于北团煤矿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的遇难、受伤人员分别由一号共+375m进风平酮、三号井+410m排研平响的隐蔽井口运出,因此核查人员在当日视频中未发现异常.
10月20日2时9分,连城县110指挥中心接到连城县医院报警后,立即派出公安干警赶到该医院,将北团煤矿李某某等人控制。随后,连城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江某某、黄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等相关人员。期间,江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等人均谎称宋某某系地面意外摔倒致死。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下,北团煤矿相关责任人承认该矿于10月19日发生了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经连城县人民政府反复核查,确认2022年10月19日北团煤矿发生的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共造成2人遇难
(六)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北团煤矿瞒报、谎报的事故经核实后,连城县人民政府对本起事故遇难者家属采取一家一个工作组的方式,积极组织北团公司与遇难者家属商谈抚恤补偿及火化等事宜。10月21日,北团公司与袁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10月22日,北团公司与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类型认定
经调查认定,2022年10月19日11时10分左右,北团煤矿发生的事故为顶板事故:23时50分左右,北团煤矿发生的次生事故为运输事故。
五、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经调查,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1.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证号510221XXXXX,籍贯: 重庆市洛陵区,采煤工,班长.
2.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证号362102XXXXX,籍贯: 江西省瑞金市,采煤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不事故罚款)
六、连城县煤矿安全监管等情况
(一)连城县煤炭行业服务中心
依据连城县工科局、县煤服中心的“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连城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由县煤服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目前,该中心持有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共计3名。
经调查,2022年3月15日,连城县工科局编制、印发了《2022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连工信(2022)27号,并报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县煤服中小每月制定煤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将目度监管执法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同步开展
2022年以来,县煤服中心对北团煤矿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11矿次,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共计90条,已整改完成80条未实施行政处罚。自2022年8月,该中心开始将煤矿生产要素情况告知连城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9月下旬,在全省矿山实行安全严管模式”期间,该中心安排2名工作人员在北团煤矿驻矿盯守。(二)罗坊乡人民政府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罗坊乡人民政府对北团煤矿三号井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目前,该乡1名主任科员负责协管安全生产工作,安监站配备工作人员2人,其中1人实际未在该岗位工作,由1名临时聘用人员具体负责。2人均未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
经调查,2022年10月8日,罗坊乡人民政府召开工作例会,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但对全省矿山企业“安全严管模式”等相关部署要求不了解,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安全检查不够细致。
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北团煤矿在建设区域违法违规布置采煤工作面,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非改建(二期)设计工程的采掘作业,采用气稿在已开采的工作面顺槽底部回收巷道煤柱;作业地点的煤层倾角大、厚度变化大,顺槽部分木点柱支护失效,顶部无背帮,空顶空帮作业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加固支护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在拆除顺槽的塘瓷溜槽时,顺槽上方煤帮约5吨的煤炭瞬间垮落,导致袁某某被垮落的煤块击中头部倒地,被煤炭埋压死亡
北团煤矿三采区0m水平运输使用的5吨CTY5/6型电机车,其制动装置闸瓦、司机棚和前后灯等部件缺失,蓄电池箱体右箱盖连杆机构固定不牢固:采煤工宋某某违竟站立在电机车司机室,拉住右侧箱体箱盖把手保持平衡:在行车过程中箱盖与箱体持续挫动,造成右箱盖前方两根连杆完全松脱,向右滑出偏斜碰触巷道边帮支护的矿用工字钢,在电机车向前行驶力的挤压作用下,箱盖向上拱起变形,连杆头弯曲拉脱,导致蓄电池箱盖瞬间弹出并击中宋某某的右胸及腹部,致伤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北团煤矿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1)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一是以建设之名行违规生产之实。北团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638号令修订)第五条等规定D,明知四采区为接替三采区的改建项目(二期工程),以建设项目之名,对设计工程的施工进度缓慢,并擅自在设计范围外组织施工,四采区+0m设计巷道工程382m,实际仅完成177m,另施工不属于设计范围的巷道1466.8m。二是边建设边生产。明知取得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许可范围不含建设的四采区,且在建设项目未竣工、提升等生产系统未形成等情况下,将改建页目(二期工程)设计区域外的+70m区段、+0m水平由吴贵明、崔某某承包,组织进、采煤作业。2022年1月~10月19日四采区+0m南集运巷原煤产量约0.651万吨,进进尺418m。三是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北团煤矿将三号井四采区+70m区段、+0m水平发包给崔某某个人承包,崔某某又将发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转包给赖某某组织采煤作业。四是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明知2022年1月30日至9月6日该矿原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并已注销,属证照不齐矿开,但在2022年2月~8月原煤产量约2.6261万吨。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北团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638号令修切第八条规定,南5#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在改建(二期T程)区域设计范用外的+70m区段,+0m水平组织生产将井下采掘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个人:提交给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作假,隐瞒井下实际的采掘工作面。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属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北团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638号令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81号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MTT491-1995)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和标准的规定,安全管理混乱,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不全面、不彻底。一是安全生产职责不清。“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不清,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假,指使他人携带标识卡入井。二是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就自行组织改建项目(二期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按照批复的优
化采掘接续方案实施。三是机电运输管理不到位。未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机车;涉事的电机车制动装置闸瓦、司机棚和前后灯等部件缺失,无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四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流于形式,发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存在空顶作业、使用非阻燃风筒、未安装电话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治理到位:对“三违”行为纠正、制止不力,工人违章乘坐蓄电池电机车。五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的学时对部分新工人开展安全培训:北团公司总经理江某某、北团煤矿安全员罗某某、三采区运输队队长罗某某等部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便上岗作业。
(4)蓄意造假,逃避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北团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在一号井+375m进风平、二号井+395m副井、三号井+410m排研平设置隐新共口(通道)在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前,设置假栅栏,逃避监管:在全省矿山实行“安全严管模式”期间,向县煤服中心谎称停产检修;部分工人未随身携带标识卡入井2022年9月7日、10月8日报送的《福建省煤矿企业生产要素表》中煤炭产量分别为0吨、0.244吨,掘进进尺分别为277m、257m,与实际严重不符。
(5)不报、谎报事故。北团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九条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并采用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在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事故时,谎称事故遇难者系地面意外摔死。
2.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县煤服中心未认真分析研判北团煤矿改建项目(二期工程)施工讲度与建设工期、煤炭产量等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监管检查不扎实,2022年以来实际对北团煤矿检查11矿次,不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龙政综(2020) 60号)和龙岩市工信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全市煤矿监管分类进行重新划分的通知》(龙工信煤管(2022] 7号)等有关要求0;对北团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设置隐蔽井口(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执行煤矿生产要素监管机制不力,未对北团煤矿报送的《福建省煤矿企业生产要素表》中原煤产量、进进尺等相关数据,与该矿生产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3.罗坊乡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时,没有将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北团煤矿三号井+410m排研平碉不能提升煤炭等规定不了解、不掌握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北团煤矿“10·19”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2人)
1.袁某某,群众,采煤工。事故当班采煤班长,负责采煤、支护等作业。在南5#采煤工作面空顶空帮等情况下,采用气镐在顺槽底部回收巷道煤柱,违章冒险作业,被上方煤帮垮落的煤炭埋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宋某某,群众,采煤工。在作业时违章站立在无司机棚的电机车司机室,行车过程中被瞬间弹出的电机车蓄电池箱体右箱盖击中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处理人员(6人)
3崔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采掘工程承包人。违法违规承包北团煤矿三号井四采区+70m区段北翼、+0m水平南翼等采掘工程,将发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转包赖某某;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等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采煤作业:未及时发现、制止南5#采煤工作面支护不到位等违意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一百零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切》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4.叶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北团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三号井四采区生产安全工作。明知号井四采区是建设采区,不能组织煤炭生产,但未制止二号共四采区+0m水平采煤作业:安排人员在采煤作业地点设置假栅栏逃避检查,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组织转移遇难者遗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外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陆万伍仟陆佰元整(¥165,6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49,68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黄某某,群众,北团煤矿矿长,全面负责北团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矿长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解决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默许该矿采用隐蔽井口(通道)、假栅栏等手段蓄意逃避监管;默许该矿工程队在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外开采煤炭;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 91号)第十一条等规定,给予撤职,并分别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的40%和100%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49号)第二条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6.江某某,中共党员,北团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组织工程队在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外开采煤炭,组织设置隐蔽井口(通道)、假栅栏逃避政府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瞒报、谎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一条等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贰拾青万元整(¥210,000.00)的40%和100%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建任元整(¥24,000.00)。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49号)第二条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7.赵某某,群众,北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环保、井下工程验收等工作。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默许该矿在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外开采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带班下井造假,指使他人携带标识卡入井: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81号修订)第五条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九条之一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四条、第九十五条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一条等规定,给予撤职,并分别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贰拾壹万陆任元整(¥216,000.00)的40%和100%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参拾万贰仟肆佰元整(¥302,4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49号)第二条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8.钟某某,中共党员,北团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北团煤矿地面管理、运输调度、地面工程验收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组织施工隐蔽井口(通道),逃避监管;参与瞒报、谎报事故,参与转移遇难者遗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九条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参元整(¥63,000.00),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及行政处罚的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12人)
9.罗某某,群众,北团煤矿安全员,负责四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发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支护不到位等事故院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四十六条规定农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北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0.罗某某,群众,施工队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安全检查等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安全检查工资格证上岗作业·发现事故工作面存在支护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时,未及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停止采煤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讳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北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1.罗某某,群众,北团煤矿三号井运输队队长,负责三号井的运输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未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机车:未对次生运输事故的电机车的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北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2.赖某某,群众,北团煤矿三号井施工队长。违法违规组织人员在三号井四采区+0m水平南翼实施采掘工程;现场跟班管理不到位,对发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的未编制作业规程、支护不到位等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中北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3.施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机电科日常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对电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次生运输事故的电机车主机铭牌缺失,闸瓦、门、司机棚和前后灯缺失等情况未组织整改,仍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4.罗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副总工兼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矿共安全监察科日常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所有新招入的工人进行岗前不少于七十二小时安全培训:未及时组织排查治理三号井四采区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青拾万零佰元整(¥100.8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肆拾元整(30,24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5.吴某某,群众,北团煤矿副总工,协助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测量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图纸应付检查;报送的相关图纸与井下实际不相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玖万元整(¥9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任元整(¥27,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6.罗某某,群众,北团煤矿副总工兼生产科科长,负责北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二号井-150m水平采掘工作面管理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图纸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圳万元整(¥8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司万肆仟元整(24,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7.严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副总工,负责北团煤矿内业资料整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未如实向县煤服中心报送煤矿生产要素等数据编制与实际不符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玖万元整(¥9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8.伍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北团煤矿机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电机车进行检查即入库并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青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参万陆元整(¥36,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9.赖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北团煤矿安全管理,同时负责三号井三采区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的未编制作业规程、支护不到位、电机车失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九:参与在讳法违规采煤作业地点设置假栅栏,逃游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拥万元整¥80.0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五贰万肆任元整(¥24.00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外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四+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外分。
20.林某某,中共党员,北团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北团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直厦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图纸资料不认真,未将井下实际采掘作业地点填绘在相关图纸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柒万壹任陆佰元整(¥171,600.00)的30%行政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任肆 佰捌拾元整(¥51,480.00);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微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外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4人)
21.江某某,群众,县煤服中心行业发展股负责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开展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监管执法检查不深入,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未能发现北团煤矿在建设项目区域讳法组织生产:未能发现北团烤矿设置隐蔽#口(通道)在驻矿盯守期间,未能发现北团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22.陈某某,群众,县煤服中心监控室负责人。对其负责的监控室存在相关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清等问题失察失管;常工作中已发现北团煤矿视频监控出现经常性中断等异常,但未能进行核查和处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23.江某,中共党员,连城县工信科技局煤炭管理股、县煤服中心副主任,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不够严格;实施煤矿生产要素监管机制不够有力;未能发现北团煤矿在建设项目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未能发现北团煤矿设置隐蔽井口(通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24罗某某,中共党员,连城县工科局党组成员、县煤服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部署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不够有力;实施煤矿生产要素监管机制不够有力;未组织制定监控室相关责任制度及分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建议做出书面检查(2人)
25.林某某,中共党员,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安监站临聘人员,具体负责安监站的业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够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罗坊乡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6.林某某,中共党员,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四级主任科员,协助分管罗坊乡企业安全生产。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时段安全检查不够全面,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够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罗坊乡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处理建议
1.行政处罚建议
(1)北团煤矿在重点时段谎称停产检修,违规组织生产发生顶板及次生运输事故后,瞒报、谎报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切》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外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 91号)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北团煤矿瞒报事故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对该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行政罚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990,000.00)的二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青佰玖拾捌万元整(¥1,980,000.00)。上述两项行政罚款合计人民币参佰玖拾捌万元整(¥3.980.000.00).
2.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外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切第二十八条0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北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其他处理建议
(3)建议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49号)第二条规定,将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建议依据原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北团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七)建议对连城县有关部门的处理
1.建议连城县工科局向连城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向连城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建议移送龙岩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关于物安爆破公司涉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定,建议移送龙岩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连城县工科局、县煤服中心、罗坊乡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按照“四个对待”要求,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反思教育: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对照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等有关要求,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盲区、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连城县工科局要针对北团煤矿“10-19”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进一步于展警示教育,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要约谈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分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原因,研究并部署具体的对策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增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罗坊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检查,并加强与连城县工科局、煤服中心联系,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团公司、北团煤矿要痛定思痛,认真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草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并落实“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增强依法办矿意识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改建项目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二是加强技术管理,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重新编制优化采掘接续方案、采掘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各类图纸。三是加强现场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三无”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开展一次顶板管理、机电设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二违”行为。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持续深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组织全矿职工开展一次事故反思教育,严格执行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和“师带徒”等规定,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五是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
(三)深化煤矿“打非治违”。连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煤矿百日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煤矿“打非治违”,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严厉打击煤矿越界开采、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借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违法承包转包和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自然资源、公安、供电、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生产要素监管机制的通知》(4安闽(2022] 42号)要求,互通信息,加强对煤矿原煤产量、煤炭销售量、用电量、民
爆物品使用量和24小时入井人数等生产要素的监管,发现数据不一致或异常,要立即组织核实,并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置。要坚决打击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一是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针对第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特点,采用突击检查、明查“电子封条”等科技手段,重点检查煤矿产量、用电量、民用爆炸物品消耗量和包保盯守等暗访等方式,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内容,多渠道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严打“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事故。二是提高执法效能,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发扬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并健全完善县煤服中心监控室等职责部门内部制度及分工。四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连城县人民政府要坚持严管厚爱,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并加大考核力度,稳步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五)严格落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罗坊乡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完善并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摸清包括北团煤矿在内的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安全底数,及时掌握有关安全工作部署,实施精准监管,及时督促转区内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连城县有关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