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在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核定级办法》《评分方法》)的基础上,对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管理体系等级设定方面,《考核定级办法》将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达标等级。山西将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2个达标等级,并明确指出未达到一级、二级的为不达标。
在基本条件方面,山西在《考核定级办法》基础上明确,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考核定级;未开展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的煤矿,不得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在考核标准方面,山西明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标准按照《评分方法》规定执行;省内对《评分方法》的基本要求有更严规定的,依照省内规定执行。
此外,山西还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及直接延期的煤矿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的煤矿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现场检查,未通过一级考核但符合二级标准的申报煤矿,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二级申请后,省应急管理厅可直接认定为二级。
山西要求,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要按照《评分方法》基本要求,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动态达标,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水平。市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考核定级办法》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该降级的降级,该撤消等级的撤消等级。对无等级未申报、经考核不达标或被撤消等级的生产煤矿,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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