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检工“开小差” 3次爆破作业只检一次
“该矿是独立升级改造的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于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尘有爆炸性,于今年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月正式投入生产,井下布置有2采4掘……”近日,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会议室,监察执法三组监察员对四川省达州市一煤矿开展风险研判。
经过集体分析讨论,监察执法三组认为该矿可能存在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等风险,随后根据监察方案,确定分工。
“咱们提前准备好执法记录仪和多参数气体检测仪,注意及时拍照和保存证据。”监察执法三组组长强调。
到矿后,监察员根据分工,分别对地面和井下重要地点开展检查。
“请你站在永久支护下,用卷尺测量一下迎头到最后一排锚杆的距离。”在132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一名监察员对陪同检查的该矿总工程师说。
“1.2米。”该矿总工程师回答。
监察员问:“你矿作业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该矿总工程师说:“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这应该是上一个班的作业人员着急下班,没有及时打锚杆。我们马上整改。”
监察员升井后,来到该矿会议室。在查阅爆炸物品领退记录、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时,监察员又发现了新问题。
“昨天中班,15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了3次爆破作业,为什么瓦检员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只有1次‘一炮三检’记录?”监察员问。
“不会吧?我们要求瓦检员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我马上把当班瓦检员叫过来。”该矿总工程师说。
经过进一步核实,该班次15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确进行了3次爆破作业。当班瓦检员在检查完第1次爆破作业后去了其他地点,没有对其余2次爆破作业进行“一炮三检”。
“你们这种行为涉嫌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你矿必须立即停止五采区作业,请相关人员配合进一步调查。”监察员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矿积极配合,提供了关键证据,并主动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经过集体讨论,监察执法四处决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2天,对该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将其移送地方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挂牌督办。
同时,监察执法四处对发现的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罚。
今年以来,监察执法四处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落地为契机,大力推进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监察质效,累计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18条,约谈煤矿企业管理人员725人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人次,有力规范了辖区煤矿生产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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