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办案,力避“口服心不服”

时间:2024-11-18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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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新疆华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矿业)一间会议室里,一场公开裁定会正有序进行。

此次公开裁定主要针对华安矿业涉嫌未对自救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裁定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监察执法五处负责人赵云主持。裁定小组成员包括库尔勒市委常委旦木仁加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天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刁殿强。

库尔勒市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周边煤矿负责人、参与对华安矿业监察执法的全体人员等30多人参加了此次公开裁定会。

会上,监察执法五处四级调研员何小猛介绍了公开裁定情况,并询问华安矿业矿长朱宁勋和总工程师公为梅是否申请回避。朱宁勋和公为梅依次表示不申请回避。

随后,监察执法五处监察员、案件承办人牛安海逐一陈述华安矿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涉嫌未对自救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报废副斜井充填不符合规定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牛安海展示监察执法时取证照片等证据资料,详细解读检查笔录,指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并陈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牛安海指出:“华安矿业未对自救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井下2台正常使用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压力指示器不能观察到数据。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华安矿业作出责令10日内改正的处理决定,拟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华安矿业负责人陈述了质证意见。

“问题确实存在。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组织全面排查,一共排查出5台有问题的自救器。这一行为影响范围比较小,情节比较轻,我们希望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公为梅说。

“自救器出现问题不是小问题。从以往井工煤矿火灾事故案例来看,工人伤亡的原因大多是由于没有正确使用自救器或者自救器失效。矿山企业应该给每名职工配备合格的自救器,让职工熟练正确操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职工能及时有效使用自救器逃生。”牛安海说。

据牛安海介绍,华安矿业报废的副斜井未填实,也未在井口以下斜长20米处砌筑砖、石或者混凝土墙,未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此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作出责令10日内改正的处理决定,并拟对煤矿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朱宁勋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问题也是事实。但我们现在已编制完成整改方案,希望可以免于处罚。”公为梅表示。

“鉴于华安矿业已编制完成整改方案,且违法行为轻微,建议裁定小组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牛安海补充说。

裁定小组听取双方意见后,认定华安矿业正在按照方案施工,违法行为和现实危害轻微,申辩意见合理,同意免于处罚。

经过集体研讨,裁定小组认定,华安矿业未对自救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设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在风门两侧接收声光信号的装置、水仓处排水泵电缆在水里浸泡遭受淋水、压风机温度传感器未设置断电值4项违法行为具有现实危害性,且不存在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对其罚款共计6.4万元;对朱宁勋、公为梅给予警告。其余7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公开裁定会结束后,邢美煤矿董事长陈剑波表示:“这次公开裁定会体现了监察执法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他们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精神,为周边煤矿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借鉴机会。”

“在这次公开裁定会上,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口服心不服,整改打折扣’。”赵云说,“在新疆局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将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防重大事故和防一般事故两手抓、两手硬,确保辖区矿山安全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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