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印发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细则》明确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依法依规予以降级或扣分。二是坚持分类分级。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三个等级。三是坚持从严从实。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的降级考核力度,考核期内同一企业发生多起事故的,按照先降级再扣分的顺序考核;充分考虑事故中的外部因素、中央企业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实事求是开展考核。
《细则》提出,考核年度内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等五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细则》明确,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
《细则》明确,承担事故相关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相关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
《细则》强调,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考核。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且经调查应承担责任的,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考核。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细则》强调,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与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细则》自2024年度考核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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