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有新规

时间:2025-01-16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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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包含总则、选用与配备、使用和维护、报废、培训、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33条内容。

《规定》明确,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救器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国矿山企业自救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确保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鼓励矿山企业选用先进适用的自救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救器。

在选用与配备方面,《规定》指出,矿山企业选用的自救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自2025年6月起,矿山企业采购的自救器必须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购的自救器到货后一个月内进行逐台验收。同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自救器采购与验收台账,内容包括自救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自救器采购与验收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规定》明确,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入井人员数量合理配备自救器,并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地点配备自救器。

在使用和维护方面,《规定》指出,自救器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3年。自救器应当专人专用,每台自救器设置唯一性编码,并严格按照自救器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说明书、操作手册等要求进行管理与使用。

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矿山企业可委托自救器生产厂家或具备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检验项目包括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橡胶保护件检查等。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自救器使用维护台账,准确记录自救器基本信息、使用情况、检查情况、维护情况等。

《规定》指出,报废后的自救器应与正常使用的自救器分区域隔离存放,并按照自救器使用说明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严禁报废后的自救器经改造后再次投入使用或者倒卖给其他单位、个人。

《规定》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将自救器管理使用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完成自救器培训的入井人员应当能够正确开启、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并达到30秒内盲戴的要求方可认定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严禁入井。矿山企业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入井人员自救器使用情况抽查,每月抽查人数不少于矿井单班入井最大人数的10%,月度被抽查的入井人员不应重复。

《规定》强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自救器、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企业,安标审核发放机构应当采取暂停直至撤销安全标志等措施,并向社会曝光。发现应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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