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已由省能源局印发实施。《通知》规范了煤炭产能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煤炭产能置换政策,有利于推动煤矿企业规模化发展和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明确要求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无论是新建、改扩建、核增产能等,只要涉及煤矿产能提升,均应实施产能置换、落实产能指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推动我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我省正在实施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要求,通过实施煤炭产能置换,推动了一部分煤矿企业进一步优化重组、提升产能规模。近期,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文件,对煤炭产能置换政策进行调整。因此,为切实用好国家煤炭产能置换政策,我省需要系统梳理国家近年来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炭产能置换政策。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推动我省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提高指标利用率,推动煤矿做大做强,释放优质煤炭产能,提升煤炭产量,对加速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大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12条,既有国家已明确的政策,也有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首次提出的政策。简要情况如下:
第一、二条主要是不同煤矿类型的产能指标认定标准和依据进行明确,对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依据已批复设计可采储量确定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矿井等级规模并认定产能指标。既做到依法依规,又充分考虑我省实际。
第三条主要是针对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保留煤矿,根据是否取得拟建规模设计批复明确产能指标认定标准。此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便于企业对照标准进行理解。
第四条主要是支持暂无开工建设或复工复产计划的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煤矿,经其采矿权人同意后,其合法产能可部分调减用于本省其他急需产能指标的煤矿提升产能。考虑到我省部分煤矿长期停产停建,产能指标长期闲置,因此提出此政策予以解决。
第五条主要是对因客观原因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在确保实际生产能力不超过调减产能后保留产能的前提下,明确可适当调减部分产能指标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调减后的最低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此政策的意义在于盘活部分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产能指标。
第六、七、八、九条均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煤矿先进产能建设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77号)等有关政策重申明确。经国家审核确认属于实质性煤电联营的可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其他煤矿的产能置换由项目核准(审批)前调整为投产前。核增产能煤矿通过承诺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最多可延期1年,且只能延期1次。对煤炭企业应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并持续落实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产能指标。
第十条明确对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进行产能置换的煤矿,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文件规定明确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为细化办理程序,绘制了产能置换办理流程图;为便于操作,还制作了煤炭产能指标置换确认表。
第十一条主要是提示产能指标置换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施行时间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