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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3-07-13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分享:

一、为什么出台《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近年来,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等省相继出台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记分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原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安徽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皖煤监政〔2014〕39号)(以下简称《副矿级人员管理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为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能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协商,出台《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18条,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是明确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考核管理部门、记分周期和分值划分。

第二章为考核记分标准,共4条,主要是明确各分值的记分情形。

第三章为考核管理,共3条,主要是规定煤矿矿长信息动态管理、考核记分具体实施要求、申述渠道和记分台账动态更新管理。

第四章为结果运用,共4条,主要是明确对达到9分、12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附件1为考核记分告知书(式样),附件2为考核记分表。

三、考核记分标准有哪些?

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根据煤矿出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情形,明确了6分、3分、2分、1分四种记分分值和各分值的记分情形。

一次记6分的情形主要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违规经营或者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

一次记3分的情形主要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次记2分的情形主要为未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故意造成资料缺失等基础性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次记1分的情形主要为规程措施、设计、人员培训、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考核记分如何管理?

《办法》要求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驻地执法处建立会商机制,组织开展煤矿矿长安全履职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煤矿进行严格检查、严格执法的同时,根据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严格考核、严格记分,并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台账。

五、考核记分结果如何运用?

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作出警示并建议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参加省能源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但未按时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连续三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结果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不替代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六、对考核记分结果有异议时怎么办?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考核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属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再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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