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实现单一现场监察向现场监察和远程监察双重监察的转变,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远程监察系统是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两图”是指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三条远程监察是指通过远程监察系统发现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并督促煤矿加强管控和整改。不替代煤矿企业自身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值守,不是对煤矿的实时监察。
第二章 查看内容
第四条查看远程监察系统的具体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联网情况,CH4、CO、风速、温度等模拟量传感器超限报警,风向、风筒传感器、主要通风机、风门等设备开停传感器报警,分析是否为异常报警,各传感器异常报警信息的应急处置等情况。
(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系统联网情况,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矿领导带班下井、超时、求救报警等情况。
(三)煤矿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系统联网情况,煤矿排水量、水位、水温和微震预警信息,企业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四)视频监控系统:系统联网情况,摄像机节点不在线、图像模糊或定格、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位置、角度等;停产停建煤矿状态;停产停建(特别是只允许通风、排水、监测瓦斯的双停矿井)和资源整合煤矿超定员入井情况。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远程监察实行分工协作、适时查看制度。
(一)统计中心:值班人员每班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重点负责查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负责统计汇总远程监察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远程监察系统机房硬件的维护管理;已建成系统的账号管理;汇总停产停建煤矿名单、停产停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单班定员人数,收到分局报告后24小时内在办公自动化首页更新数据、开启或关闭视频监控系统中主井、煤场移动侦测功能、调整限制入井人数报警阈值。
(二)监察分局:分局值班人员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监察员未下矿执法时,每天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重点查看负责联系的煤矿;每月至少查看1次煤矿“两图”情况。向统计中心报送辖区停产停建煤矿名单、停产停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单班定员人数;煤矿生产建设状态、停产停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单班定员人数发生变化。分局下达全矿停产停建、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建设监察指令后,当日报告统计中心。
(三)安全监察一处:重点负责查看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监察员未下矿执法时,每天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维护远程监察系统通讯链路;在建使用系统的账号分配;每月至少查看1次煤矿“两图”情况。
(四)安全监察二处:重点负责查看视频监控系统。监察员未下矿执法时,每天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每月至少查看1次煤矿“两图”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重点负责查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监察员未下矿执法时,每天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
(六)科技装备处、救援指挥中心:监察员未下矿执法时,每天适时查看远程监察系统。
(七)带班、值班人员:值班值守期间查看远程监察系统。接班后、值班期间、交班前至少查看1次,总数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六条发现一般安全风险时,发现人电话通知分局值班人员,由分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反馈,发现人跟踪核查和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
一般安全风险是指: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H4一般超限报警(非调校),CO、风速、温度超限报警,数据出现异常,传感器调校周期报警断电、复电、断电范围、安设数量不齐全等情况;风向、风筒传感器、风门等开停传感器报警。
(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矿领导带班未到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巡查、井下超员、重点区域超员、超时和求救报警等异常信息。
(三)煤矿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水位、水温、涌水量的黄色、蓝色预警。
(四)视频监控系统:节点不在线、图像模糊。
(五)各系统断网、数据源采集状态异常或数据库操作状态异常等。
第七条发现重大安全风险时,机关各处(室)人员首先报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同时报省局统计中心,各远程监察系统由责任处处长(法定节假日由值班领导)通知分局主要负责人(法定节假日值班领导)。安全监察一处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安全监察二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分局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根据情况开展远程或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进度和结果报统计中心;各监察分局参照省局处置流程执行(详见附件2)。
重大安全风险是指: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H4≥1.0%,且持续时间≥5min;CH4≥3%的高值超限;CO≥24ppm,且持续时间≥20min(非爆破原因);主要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报警持续时间≥10min。
(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矿领导带班下井空班、未井下交接班,停产停建和资源整合煤矿超定员。
(三)煤矿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红色、橙色预警和企业未在12小时内对预警进行分析并解除;微震监测信息预警。
(四)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定格、遮挡摄像机、调整摄像头位置角度和超定员入井。
(五)煤矿擅自修改系统数据或上传虚假数据。
(六)认为需要立即核查或到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监察分局、各执法处、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内部规定,细化远程监察工作,按本办法查看远程监察系统,及时填写远程监察系统查看记录;统计中心每班实时做好远程监察调度记录;分局值班人员每班实时做好远程监察分局值班记录。
第九条各单位每天15:30前向统计中心报送上一日15点至当日15点远程监察发现的问题,统计中心值班人员每天汇总填写远程监察发现问题统计汇总表,经统计中心领导审阅后报值班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审核、带班局领导审签后,通过OA公告发布。
第十条各监察分局负责督促辖区煤矿协调相关厂家按照远程监察系统要求完善、规范数据上传,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辖区煤矿的纸质和电子版(CAD格式)“两图”报省局。
第十一条各监察分局和各执法处开展监察执法前,必须查阅被监察矿井远程监察系统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疑点纳入监察工作方案,并将发现的风险作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定期向煤矿通报。
第十二条要充分利用好远程监察成果。相关监察分局、责任处(中心)要建立问题清单,每月对远程监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和分类,并研究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监察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各执法处、各监察分局、统计中心和救援指挥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