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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经验

时间:2018-05-09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分享: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夯实监管执法保障基础。甘肃省政府连续出台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及相关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消除了部分上位法的盲区,真正做到了法律法规的全覆盖,形成了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权责明确、依法履职、齐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二、科学周密编排计划,明确全年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的合规性和科学性是充分发挥执法计划约束性和指导性的关键。甘肃省在编制2017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时,就明确将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建设煤矿、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煤矿为监管执法重点对象,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时段专项督查、不定期“双随机”抽查等固定检查执法时间,抓住抓牢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大监管执法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面对监管队伍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偏低、对监管执法不够熟悉、行政执法知识欠缺的实际,省安委办以办培训班为主要形式加强监管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委托西安科技大学举办为期三个月的矿山专业骨干进修班;依托甘肃省委党校、兰州资环学院持续举办市县乡安监领导干部培训班;邀请全国著名安全专家教授逐县区对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知识,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提升了监管执法的能力。

四、转变监管执法理念,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利用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修订的契机,结合近些年煤矿法律法规变动较大和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缺乏的实际,聘请省内高校专家教授赴白银、平凉、兰州等重点产煤市区开展煤矿“送法上门”宣贯工作。宣贯了新《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通过“送法上门”活动,使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知法、懂法,增强了自觉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主动性。

五、创新监管执法手段,提升煤矿企业履法能力。组织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特殊工种进行闭卷考试。以考试的形式,增强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学法的积极性,提升煤矿企业履法能力,有力的推进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六、开展会诊检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按照全省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甘肃省安监局会同甘肃煤监局组成2个专项检查组,分片区对全省中央在甘及省属煤炭企业进行“会诊式”检查,通过聘请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以煤矿隐患自查自纠、隐患整治、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演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为检查重点,突出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加大对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检查力度。每矿检查结束后,召开一次意见反馈会,现场通报检查情况。

七、分类管理、按矿施策。通过摸底调研,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煤矿等几大类对所有矿井进行梳理分类,根据这些煤矿的现状不同,分类管理、按矿施策。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严格监管;对责令停产停工煤矿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严格复产复工;对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煤矿讲解关闭退出政策,引导加快退出;对列入淘汰关闭煤矿加快实施闭坑验收。通过分类管理、按矿施策,彻底改善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彻底改变全省煤矿“小、差、乱”的现状。

八、强化互“联网+安全”体系建设,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通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同时,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7年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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