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管理 ★
煤炭合同是一种介于煤炭市场与能源企业之间的治理工具。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其中均提出“推动煤电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及履约工作,鼓励签订多年中长期合同”。通过政府的积极撮合,煤电中长期合同的签订率大幅度上升,但在执行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煤电中长期合同的违约率高且违约惩罚力度难以界定,电煤成本疏导较为困难等。为此,必须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协调性作用,判断目前煤电中长期合同优劣势,设计辅助工具解决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难的问题,由此缓解长期存在的“煤电矛盾”。
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可以减少事后反复“讨价还价”成本[1]、稳定市场预期从而抑制市场价格波动[2]、稳定企业经营预期从而保障煤炭供给[3]、疏通煤电企业上下游交易[4]。但是,煤炭中长期合同约束力不足[5]、定价机制不完善[6]等问题会导致契约双方间的矛盾。当且仅当煤炭、电力企业详尽地规定契约条款才能避免矛盾[7]。然而,煤炭契约总是不完全的,需要依靠谈判甚至诉讼才可解决矛盾[8]。通过加大违约惩罚力度可有效提高煤炭合同的履约率[9],但政策管制会影响煤炭中长期合同中的利益分配,由此可能导致合同重新谈判的成本[10]。因此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以确保煤炭市场稳定[11]。
“市场煤”与“计划电”定价模式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我国“煤电矛盾”的根本原因[12-13]。JOSKOW P L[14]曾指出电力行业应全面放松管制,推进电力市场化;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国外电力市场已经实现平稳运行,而我国仍处于“计划电”向市场化的过渡期间且电力市场化程度不高[15-16]。在电力市场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缺乏有效的传导机制[17]。诸多文献针对如何在过渡期间缓解“煤电矛盾”展开研究:李莉等[18]认为差价合约可以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陈宗法[16]认为缓解“煤电矛盾”的关键是电煤成本有效传导;ZHANG Y F等[19]指出事后干预的定价政策无法有效传导电煤成本,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定价机制。
在煤电交易的实践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通常是煤炭的定价方式。我国煤炭定价方式发展历程见表1。目前,在我国煤炭的交易过程中,存在“市场定价”与“合同定价”2种方式。市场定价是指煤炭价格根据客观需求,由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决定;合同定价是指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煤炭的合同价格,并由政府监督指导。
表1 我国煤炭定价方式历程
发展阶段定价方式计划经济阶段国家统一制定价格双轨制阶段(1985-2012年)统一的煤炭价格双轨制(1985-1992年)中小型煤矿按市场供需定价,国有煤矿企业完成规定定额后,超出的产量在限定范围内加价出售电煤的价格双轨制(1993-2001年)所有对电厂供应的煤炭都执行国家指导价,其他用途煤炭则随市场价波动煤电市场化探索后的价格双轨制(2002-2012年)电煤价格市场化,价格异常时加以干预完全市场化定价阶段(2013-2015年)取消重点合同煤,电煤买卖双方自主确定价格“基础+浮动的中长协”形式的价格双轨制阶段(2016-2021年)“基础+浮动的中长协”定价与市场价并行“基准价+浮动价”辅以监管干预阶段(2022年至今)完善“浮动价格”的定价机制,浮动区间异常时采取价格干预
经过多年的煤炭定价方式改革,煤炭定价逐步放开,如今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属性的定价机制,允许煤炭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在合理的区间内浮动;当煤炭价格高于合理区间时,政府加以适当的干预。即当前煤炭的定价方式是以市场供需决定为主、政府监管干预为辅的市场定价。
对于任何垄断厂商,若缺乏政府的价格管制,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制定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垄断价格,不仅提高了消费价格,更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垄断厂商的定价需要国家政策管制。我国电力的定价政策发展历程见表2。
表2 我国电力定价政策发展历程
划分标志定价政策具体要求国家控制电力工业(1952-1978年)全国统一目录电价根据行业分为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调整和统一全国电价水平提高电价成本相对较低区域电价,降低电价成本相对较高区域电价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电度电价行业优待电价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农业排灌打井等行业优待沿海地区出现缺电(1979-1984年)调整电价政策应对缺电取消电解铝、电石等优待价格;进一步提高东北地区电价;试行峰谷分时和峰谷季节电价缺电问题日益突出(1985-1994年)“集资办电”集资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实行“燃运加价”政策;出台“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政策销售电价政策改革峰谷分时电价统一销售电价制度不同分类内部实施统一销售电价规范电价政策(1995-2002年)销售电价政策和改革制定电气化铁路用电价格“两改一同价”政策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集资办电基础上,规范电价政策经营期电价取代还本付息电价;取消价外加价,制止乱收费乱加价向市场化过渡(2003-2014年)调整上网电价政策厂网分离电价;标杆电价;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销售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同网同价还原电力商品属性(2015-2023年)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上网电价(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煤电的功能性转变2024年起煤电“两部制”电价政策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电力的定价被政策化的原因有3个方面。
(1)电力行业存在大量沉没投资,一旦进行了投资,电力企业必须维持经营,直到收入覆盖成本。由于电力无法大规模地经济性储存,必须时刻保持电力供求稳定。要满足电力供给量时刻与电力消费需求相匹配,不仅要求发电端具有基本的电力供给能力,还需要具备额外的生产能力储备。充足的生产能力要求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电力行业呈现高固定成本和规模经济的特点。
(2)为实现电力产业规模经济,区域市场中的电力供给者数量较少,进而形成“自然垄断”。由于输电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可用于推进区域经济建设;且在配电网络中,区域内的配电服务由该区域内的一家公司统一建设和管理,构成了输配电的“自然垄断”局面。
(3)电力的大规模消费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其价格水平是政府、电力部门和用电企业关心的重要指标。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支柱,充足稳定的电力供应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因此,电力的需求较为刚性,导致电力企业在市场关系中占据绝对优势。由于电价的政府管控性,在电力供求失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控制电价以维护国计民生的秩序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力产业关乎社会福利与人民生活,因此电力价格受到政策的严格约束,虽然我国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但在目前阶段,电力价格仍然缺乏弹性。且煤电“两部制”电价推行后,煤电容量电价如何定价、由谁承担等新问题增加了煤电中长期合同签订的难度、掣肘着煤电交易的有序进行。
总结煤炭定价方式与电力定价方式可知,我国短期内仍将处在“市场煤、计划电”的布局之下,电煤价格相对放开而电力价格受到严格管制,容易导致煤电企业正常交易受阻。囿于统计口径不统一以及数据的不可得性,现整理2008-2022年全国煤价与电价的数据,绘制全国历年煤电上网价格、全国历年煤炭价格走势如图1所示。在长达14 a的统计周期内,电力价格波动幅度始终较小,总体上呈现出煤价、电价变动不同步的现象。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煤价与电价的相关系数仅为0.120 6(p=0.668 4),即使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近年来的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之间也不相关。据此可知,观察期内的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呈现失调的状态。
图1 2008-2022年燃煤平均上网电价、煤炭综合平均价格走势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长期失调,而“市场煤、计划电”便是价格失调的重要原因。由于电力市场的特殊性,政府定价与价格监管将长期存在。煤炭可以“储备”和“库存”,而电力无法“大规模地经济性存储”,宏观的“及发及用”是常态;因此,煤炭市场竞争属性较为明显,而电力市场目前存在竞争不足的现象(电力市场建设受限于现有技术)。此时,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会失调,由于严格的价格管制使得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无法在价格上达成统一。
“市场煤、计划电”的定价模式有悖于市场规律,并破坏煤电契约关系;电价无法随煤价波动及时联动,由此造成的亏损无法通过价格反向传导进行调节,也导致发电企业在缺少协调工具时,无法利用私人秩序(或私人安排)解决交易冲突。
总之,由于煤炭和电力的交易模式不同,形成了“市场煤、计划电”的定价模式,该模式会导致煤电交易受阻,激化“煤电矛盾”。且由于目前电力市场建设受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市场煤、计划电”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必须探索在该模式下能够有效缓解“煤电矛盾”的方法。
目前,我国正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但在此期间,我国仍将处在“市场煤、计划电”的框架下,为应对当前环境下的“煤电矛盾”,国家积极撮合煤电企业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再签订一批中长期合同,实现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量占年度用煤量的100%;2022年又推行签约率、履约率、价格政策执行实现100%,且要求煤企按煤矿自有资源量的80%签订中长协;2023年进一步跟进对于煤电中长期合同的指导工作,引导煤炭、煤电价格稳定。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具有以下理论价值。
(1)大规模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煤炭市场形成价格预期,稳定煤炭市场价格。当煤炭供需不稳定时,就会造成市场价格波动。不可预期的价格波动会对煤炭企业、电力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维持煤炭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对于煤电企业至关重要。当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率达到较高水平,就能够在煤炭市场上形成一定的价格预期,从而维持煤炭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2)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煤炭供给。当煤炭供给充裕而需求偏紧时,煤炭企业为了保证市场占有率,通常实施低价战略,通过增产降低边际成本、薄利多销,该行为会进一步加大供需差;当煤炭供给偏紧而需求旺盛时,煤炭企业可能由于生产能力短期内无法调节而导致资源无法接续。而通过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煤炭企业可以形成煤炭销售预期,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开采活动,通过利益预分配的方式形成较为稳定的煤电供需。
(3)煤炭中长期合同可使煤电产业链的上下游组织生产更加顺畅。具体来说,煤炭中长期合同虽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价格波动对煤炭企业或电力企业的风险,减少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运输单位通过提前做好运输计划,统筹安排运输任务,减少市场采购导致的点车费、运输代理费等电煤运输成本,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运力局限等原因造成的风险,进而促进电力相关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煤电交易过程中,煤电企业的资产专用性效果更为明显,因此在大多数的“煤电矛盾”中,煤电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煤炭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在合同规定的成交日,总有一方对价格相对认可,而另一方对价格不满意,无法形成一个双方认可的成交价格,从而形成违约的激励;且大型煤炭企业为了保障煤炭销售稳定,每年签订的长协合同往往是其自身供应能力的110%左右,该行为也造成了部分煤炭合同违约的风险。此外,煤电中长期合同约束力较弱,违约成本低。违约惩罚力度的边界难以界定:惩罚力度过度,则会削弱双方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意愿,进而造成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率低;若惩罚力度不足,则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造成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难。
为了解决煤电交易过程中的冲突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能源保供的压力,但仍未充分缓解煤电企业间愈加紧张的交易关系。目前电价规制体系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过多参与电力价格制定过程,导致最终形成的电价往往不是由市场供求双方博弈之后的结果,造成煤价和电价无法有效反映出煤电供应链中的各种成本及资源消耗问题,上下游产业间的价格难以得到协调。电力价格无法有效反映煤电供应链中煤炭的稀缺性,存在价格失调和结构性失调现象;电煤价格逐渐放开且不加控制而电力价格受严格管制的情况下,电煤成本向下游电力环节的传导受阻,进而容易导致煤电企业之间正常交易受阻。
煤电差价合约是为规避煤炭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设计的金融合同,本质作用是对煤电交易过程中相对弱势的一方进行保护。在合约中,煤、电双方可商定煤炭的履约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日期。在签订差价合同后,双方便可在自由市场上参与煤炭交易。
按照煤电差价合约的规定,在合约执行日,若煤炭的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则煤炭厂商将差价补偿给发电厂商;若煤炭的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则发电厂商将差价补偿给煤炭厂商。
其中,针对发电企业的单向“煤炭差价合约”形式为“买方差价合约”,即发电企业以市场煤炭价格进行结算。但当合同交割时的市场煤炭价格高于合同煤炭价格时,煤炭企业需要将市场煤炭价格高于合同煤炭价格的价格补偿给发电企业。若足够数量的发电企业组成联盟共同进行煤炭差价合约的谈判与签订,则有助于降低煤炭的市场价格、增加发电企业的利润,且参与的发电企业越多,效果越显著,当且仅当市场中所有的发电企业共同组成一个联盟时达到最佳效果。
因此,签订“煤电差价合约”能够降低煤电交易风险,电力企业联盟签订合约时的议价能力可降低煤炭市场价格,且稳定的合约需求能使煤炭企业形成一定的市场预期,提高煤炭企业产量,从而削弱煤炭企业控制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其真实意义在于:在“市场煤、计划电”的情况下,电力价格被锁定,而视为成本的煤炭价格存在波动。单向“煤炭差价合约”可对发电企业设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超出该范围的部分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既在煤、电企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又适当兼顾了发电企业生存的稳定性,以解决发电侧燃料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煤炭差价合约”可降低交易风险,有效减少违约冲动,提高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
在现实应用中,可借鉴北欧电力差价合约或新加坡电力差价合约。一是将金融市场与现货市场整合,提前锁定电力交易价格,但该模式的实现难度大,需要配合更加完善的法规;二是引入政府主导的限定合约并由政府监管,限定范围内按合约价格执行,超出范围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该模式实施难度较低,但政府主导会导致市场自发收益的部分损失。
煤电交易受阻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电煤成本无法疏导,根本原因是煤电交易过程中煤炭定价方式尚未完善。因此,应当聚焦价格角度,设计具有反映电煤成本变化能力的合同定价机制。
针对此问题,可设计采用“弹性定价法”的煤炭合同,该定价方法为煤炭企业规定浮动价格的合同条款,不提前规定未来煤炭交易价格,只规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决定过程。煤炭价格可根据3种方式进行调节:一是政府或企业间的某项规则进行制定;二是参考煤炭现货市场的外部价格制定;三是依据企业总收入水平,对价格进行函数化处理。弹性定价法是风险转移的手段,且价格的灵活性不仅可保留煤、电企业应对变化环境的调整能力,且可为长期合同提供做出短期资源配置决策的机会。由于煤、电双方对未来的煤炭价格趋势各有预期,为实现价格的自动调节,企业间会签订特定协议以规定协议期间的价格(如标定指数机制或寻求外部报价)。协议期间价格本质即要求契约价格与外部市场环境自发协同起来。通过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决定过程,可以有效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节煤炭成交价格。
采用“弹性定价法”的煤炭合同不仅保留了煤炭合同的优势,形成交易的预期,有利于保障煤炭供给稳定,有利于煤炭企业合理规划生产,疏通煤电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同时弥补了原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部分缺陷,使得煤炭合同的定价更能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使煤、电双方有效地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实现电煤成本的有效疏导。
在现实应用中,目前阶段的煤炭长协定价主要参考动力煤价格指数进行浮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电之间的交易摩擦,但始终没有改变电力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弹性定价法”的煤炭合同需要进一步将煤电交易的参与主体进行联动。一方面,不仅要考虑到煤炭交易过程,还要参考电价市场的预期变动及非期望变动,将部分煤电端无法疏导的成本分级别、分属性地施加于用户端;另一方面,“弹性定价法”的煤炭合同仍需要制度安排的协调,通过政府引导煤电参与主体实现稳定匹配或构建一体化经营主体,优化决策过程以发挥煤炭合同的理论价值。
基于“市场煤、计划电”及“煤电矛盾”的现实,梳理了“市场煤、计划电”与“煤电矛盾”的逻辑关系,总结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在既定约束条件下的积极作用,同时指出了现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存在一些短板,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方案设计。
(1)“市场煤、计划电”的定价模式会激化“煤电矛盾”,且该模式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煤炭价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可根据市场供需在一定的区间内浮动;而电力价格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电力价格相对固定。二者定价方式的差异导致电价无法随电煤价格波动而变化,煤炭与电力的价格无法完全反映市场规律,从而使得能源价格失去调节市场供需的能力,发电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进而激发“煤电矛盾”。由于我国仍处于电力市场化的过渡期间且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必须探索在“市场煤、计划电”约束下缓解“煤电矛盾”的有效方法。
(2)煤炭中长期合同是现阶段有效的治理工具,但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与成本疏导问题。煤炭中长期合同承担缓解现阶段定价模式下“煤电矛盾”的重任;当其签约率达到一定水平,即可在煤炭市场上形成一定的价格预期,有利于维持煤炭价格稳定,进而保证发电企业成本稳定。但是,煤炭中长期合同是契约不完全的,不可预期的外部环境会导致其中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造成高违约率的现象;煤炭中长期合同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合同定价无法反映市场价格波动,无法实现电煤成本的有效传导。因此煤炭中长期合同仍需进一步完善。
(3)目前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应辅以合理的“弹性定价法”,并利用煤炭差价合约降低价格风险。针对煤炭中长期合同违约率高的问题,可通过“煤炭差价合约”降低交易风险,合约到期时,一方将煤炭市场价与合约价的差价退还给被保护方,减少违约冲动;针对电煤成本疏导效果不佳的问题,可制定基于“弹性定价法”的煤电合同,合同仅规定一个双方均认可的煤炭价格决定过程,而不规定具体价格,使煤电双方合理分担电煤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实现电煤成本的有效疏导。
据此,为缓解“煤电矛盾”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与失信联合惩罚机制。对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违约的,政府应该出面协调,确保不错罚;对于恶意违约的,纳入失信体系,确保不漏罚。
(2)推进能源供给侧高效平稳转型。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缓解煤炭市场压力。针对可再生能源系统充裕性不足、灵活性资源稀缺问题,可推进煤炭与可再生能源互补,使煤电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可靠性、灵活性。
(3)鼓励煤炭中长期合同与调节工具相配合。积极推广“煤炭差价合约”与“弹性定价”煤炭合同,撮合煤、电双方签订合理有效的契约来规避市场风险以及疏导成本,并鼓励进行工具创新。
[1] JOSKOW P L.The performance of long-term contracts: Further evidence from coal contracts[J].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87,21(2):251-274.
[2] 朱吉茂,李瑞峰.我国煤炭市场运行趋势研究[J].煤炭工程,2018,50(7):168-172.
[3] 姜智敏.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是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J].中国煤炭工业,2018(5):7-8.
[4] 周宏春.电煤中长期合同实施效果与促进对策[J].中国电业,2019(2): 6-9.
[5] 杨磊.煤炭交易机制及交易规则优化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21,41(11): 22-26.
[6] 安洪光,叶春,尹琳琳,等.电煤与电力供应紧张原因分析及有关建议[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34):43-46.
[7] 于文浩,赵栩.煤炭购销契约模式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6(5):11-14.
[8] HART O D.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Organization,1988,4(1):119-139.
[9] CHEN Y L,MOU Y Q,YE S L,et al.Medium and long-term thermal coal contract embedded repar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 evolutionary game[J].Global Energy Interconnection,2022,5(2):181-191.
[10] KOSNIK L,LANGE I.Contract renegotiation and rent re-distribution: Who gets raked over the coal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1,62(2):155-165.
[11] LI Z Z,SU C W,CHANG T,et al.Policy-driven or market-driven? Evidence from steam coal price bubbles in China[J].Resources Policy,2022,78: 102878.https://doi.org/10.1016/j.resourpol.2022.102878
[12] ZHAO X L,LYON T P,WANG F,et al.Why do electricity utilities cooperate with coal supplier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J].Energy Policy,2012,46:520-529.
[13] 宋巍.火电行业发展与“电荒”的形成——基于“市场煤”与“计划电”矛盾的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5(3):33-38.
[14] JOSKOW P L.Asset specificity and the structure of vertical relationships: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1988,4(1):95-117.
[15] 郑亚先,杨争林,冯树海,等.碳达峰目标场景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关键问题分析[J].电网技术,2022,46(1):1-20.
[16] 陈宗法.破解“煤电矛盾”还要落实哪些条件[J].大众用电,2022,37(4):13-15.
[17] LIU Y F,TANG Y,GAO X,et al.Designing and analysis of index-based long-term electricity market contract considering recent surge of coal price in China[J].Energy Reports,2022,8(8):29-39.
[18] 李莉,谭忠富,李宁,等.煤电差价合约及其合作效益优化分配的博弈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10,18(4):133-139.
[19] ZHANG Y F, NIE R, SHI X P, et al.Can energy-price regulations smooth price fluctuations? Evidence from China's coal sector[J].Energy Policy,2019,128:125-135.
移动扫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