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外部烟火进入矿井内,引起矿井火灾或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井口所规定的禁烟、禁火区范围内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井下回收的废旧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存放至规定地点,严禁乱放。
2.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杂草和可燃物,不得有烟火或火炉。
3.井口取暖设备必须采用有煤安标志的本安设备,严禁使用电炉或火炉取暖。
4.井口检身工做好日常井口附近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严禁职工携带烟草、引火物入井。
5.机电部做好井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日常检查管理,严防电气设备失爆及机器设备摩擦生火;坚持使用机电安全保护装置,严防过负荷运转,电流短路着火。
6.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材料配备要符合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要求。
7.主井皮带运输机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等监控设备的布置要符合规程规定,并定期进行试验。
8.若矿井进风井井口空气中有烟雾时,通风部必须进行人工测定,若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通知调度室立即撤离人员,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9.通风维护队必须加大反风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反风设施的完好,并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工作。
10.若井口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当火灾较小时,组织职工立即进行灭火,当火势较大,不能立即灭火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并通知主要通风机房及相关人员做好全矿井反风的准备工作。
11.火灾烟雾蔓延接近井口检身房时或烟火可能进入井筒时,必须立即通知主通风机房进行反风操作。
12.井下巷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主、副井、运输大巷和行人巷必须为不燃性材料支护,防止烟火进入矿井时引燃巷道。
13.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相关内容执行。